上海做网站 上海网站建设
通知公示
 
当前位置:首 页 > 新闻资讯新闻资讯
再生资源回收从“阿拉”开始
更新时间:2012-11-06 浏览次数:5088
 

    12月1日起,《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上海市回收各类废旧物资达722万吨,其中废旧金属494万吨,电子废弃物12万吨。

    作为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第一批试点城市,上海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已取得初步成效,近年来平均每年回收各类再生资源约为600万吨。在新的回收体系中,市民可以发现,交投废弃物的渠道越来越丰富。目前,上海已初步建成“点、站、场”的三级回收网络建设,在全市210个街道、乡镇设立了3453个回收网点,配置了311个交投站。同时,全市规划建设了7个分拣加工中心、9个拆解中心及2个区域性回收利用基地,并规划设置了900多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点。

     名声鹊起的“阿拉”

   “阿拉”可能是知名度最高的上海话之一。如今,在上海,“阿拉环保”的名气也越来越大。其实,这是上海金桥再生资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打造的再生资源公共服务平台“阿拉环保网”。市民只要登录“阿拉环保网”www.alahb.com注册成为会员,就会获得一张“阿拉环保卡”。

     别小看这张卡,有了它,市民扔“电子垃圾”就像寄信一样方便。市民只要将条形码或手机号贴在废弃电子产品上,投入社区内的回收箱即可,工作人员会定期回收。如果是不会上网的老人,也可以将手机号码贴在废弃物上,平台将积分打入与电话号码绑定的账户内。每交投一部旧手机就能得到500个环保积分,而一台旧电视能兑换4000个环保积分……通过交易系统验证,市民的交投所得积分将自动存入环保卡中。目前“阿拉环保卡”中每100个环保积分就能兑换1元人民币,可以直接在全市范围内刷卡消费,还可以用来交水电费及煤、充加油卡。

    截至目前,阿拉环保网已有会员10万人,阿拉环保网的再生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已经建立小件电子废弃物自助回收箱网点1300多个;大家电回收网点46个。“阿拉环保网”的现场宣传回收活动累计2000场。2010年6月以来,收集小型电子废弃物超过65万件,被批为“浦东新区社区电子废弃物回收网点特许经营商”;家电“以旧换新”回收超过111万台,在上海市回收企业中排名第一,并连续蝉联2010年、2011年“上海地区家电以旧换新优秀组织奖”。“阿拉环保网”利用物联网回收再生资源,开全国先河。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表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与再生资源回收试点地区要支持培育像金桥再生资源平台这样的龙头企业,力争在“十二五”期末,初步建立拥有现代回收方式、先进的技术设备、完善的回收网络、良好的分拣与处理、规范化管理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使得全国主要品种再生资源回收率达到70%。金桥的再生资源回收模式很先进,也有可复制性,很有希望在全国推广试点。

     牵手金融的“新人”

     都说再生资源是个宝藏,可这宝藏却离老百姓有些远。不过,“阿拉环保卡”倒是让老百姓实实在在地看到了再生资源回收中孕育的“宝藏”。

     据介绍,通过“阿拉环保网”,普通市民能够很便捷地卖掉自家淘汰的废品,从而获取环保积分。不过,如果以为这些环保积分只能换来一些小奖品那就错了,在金桥再生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这些积分是具有金融借记功能的,而“阿拉环保卡”也不是普通的卡,而是一张正宗的银行卡。

      金桥再生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负责人以平台与光大银行合作推出联名银行卡——“阳光阿拉环保卡”为例介绍,环保卡中,每100个积分可换一元钱,可以直接消费或变现。

      据光大银行介绍,本次合作主要依托双方重点合作项目——阳光阿拉环保卡,将银行账户与环保账户相结合,为持卡人搭建一个综合金融、环保公益的绿色金融服务平台。该卡拥有银行借记卡的所有金融功能,并将对回收环保会员电子废弃物所产生相关费用予以结算,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

     光大上海分行与再生资源服务平台携手合作,使环保与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让广大市民都来关注环境,“共享阳光,创新生活,低碳环保,发扬光大”。据悉,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将组织全辖区所有网点与该公司合作,在上海地区面向社区居民、企业员工等组织开展不少于100场“环保”主题宣传活动,同时将所有网点作为再生资源回收示范宣传点和环保卡办卡点,全面推广环保主题借记卡和存贷合一卡。

      有法可依的回收

      在上海本地企业大胆尝试的同时,上海在再生资源回收立法方面也有动作。

       今年9月10日,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草案)》。该办法完善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网点实行规划管理,加强对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指定回收制度和建筑工地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行为的管理。

      《办法》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结合维护本辖区社会秩序的日常工作,督促在社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人员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保持环境卫生,并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为社区再生资源回收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办法》规定,市和区县商务部门应当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资源等具体情况,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将其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及相关设施建设活动,可以与市容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相衔接;有条件的区域应当实现兼容共享。《办法》要求,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当与废旧金属出售单位签订收购合同,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货物清单,并建立台账。台账应当如实记录出售单位的名称、经办人身份信息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并至少保存2年。

       同时,《办法》规定,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再生资源,除出于循环利用目的投入再生产的之外,应当出售或者交付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其中,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出售给经备案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并开具货物清单。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需要处理报废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出售给市商务部门公布名录范围内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并开具货物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