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
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依照本会《章程》和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规定精神,本会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对经2011年4月8日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经2020年7月3日九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新颁会费收取标准按会员单位各自的驻会职能分为四档:
(一)会员单位2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包括常务理事单位)、监事单位3000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包括常务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8000元/年;
(四)会长单位60000元/年。
三、本会收取的会费,按照《章程》规定,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四、本会会费按核定标准一年一次缴纳。新入会的单位在办妥入会手续、领取有关证书时,即按标准全额交纳当年会费。
五、本会秘书处按年度向各派驻地工作处下达当年会费执收通知,并抄送会费应收名单,委托工作处办理会费收取事项。
六、本会收取的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财务按章程规定和有关财会制度纳入管理。
会费收入应正常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以及符合规定的各项经费的列支,不在会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会费。
七、会员退会或被除名,不再退还其已缴纳的会费。
八、根据章程、行业规约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按指定比例提取准备金,用于部分补充派驻地工作处活动经费时,应事先填报“工作处活动经费申请单”,规范办理经费列支手续。
九、专业委员会下属会员单位会费收入,按协会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合理安排使用。
十、本会禁止下列违规收取会费的行为:
(一)超出本会现行会费标准,以各种理由擅自向会员高额收取会费;
(二)以协会名义向会员另行收取会费。
十一、发觉或被告知有涉嫌违规收取会费的,本会秘书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检查追究;当被查究属实,除责成处置包括按违规收费返还款项之外,可在相应范围予以告示、通报或公告。
十二、本会会费的管理应合乎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协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会费使用接受本会监事会的检查。
十三、秘书处应按章程规定提出财务报告,向协会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十四、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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