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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就生活垃圾分类办法等征求意见
更新时间:2012-12-27 浏览次数:1680
 
    昨天,从南京市法制办获悉,《南京老字号认定保护办法》、《南京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南京市玄武湖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4部政府规章草案同时出台,现面向社会征求市民意见。

  其中,《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共8章50条,分别从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运输、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监督检查等方面对垃圾分类管理进行了规定。《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四类,分别是: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单位和个人倾倒生活垃圾时,可回收物要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要分别投放至相应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以及装饰装修垃圾按照规定单独堆放。

  《办法》提出,生活垃圾分类实行责任人制度,有物管的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委会为责任人;集贸市场、商场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环评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公示环评结论。

  《办法》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办法》强调,若市民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改正;若拒不改正,就有可能被奉50元—200元。

  《办法》还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若将生活垃圾交由无资质单位收集、运输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1万元奉;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的,可被处以500元—2000元奉。(相关报道见A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