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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更新时间:2013-04-27 浏览次数:1151
 
          近日,为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下称“示范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安排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和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合理开发等有关要求,以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为目的,以“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性强”为原则,选择资源分布相对集中、资源潜力大、综合利用前景好、矿产开发布局基本合理的地区,依托大型骨干矿业集团,开展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并规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此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低品位、共伴生、难选冶及尾矿资源高效利用,以及多矿种兼探兼采和综合开发利用。主要包括以下7个领域:
  (一)油气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重点支持油盐、油钾的综合开发利用,支持稠油、低渗、超低渗油气资源综合利用;积极开展页岩气、致密砂岩气、煤层气、油砂、油页岩、天然气水合物等综合开发利用。
  (二)煤炭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重点支持煤炭煤层气、煤铝的综合开发利用;支持特厚煤层、缺煤地区极薄和中薄煤层、特殊稀缺煤种及煤系伴生高岭土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以矸换煤”绿色开采等。
  (三)黑色金属综合利用。重点支持钒钛磁铁矿、赤铁矿、褐铁矿、菱铁矿等低品位、难利用铁矿及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锰、铬矿资源高效利用。
  (四)有色金属综合利用。重点支持低品位、难选冶、共伴生铜、铅、锌、钨、钼、镍、锡、锑、铝土矿等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
  (五)稀有、稀土及贵金属综合利用。重点支持轻、重稀土资源综合利用,稀有金属综合利用,低品位金矿及共伴生、尾矿资源综合利用。
  (六)化工及非金属综合利用。重点支持钾盐、中低品位磷矿、硼铁矿、萤石、石墨资源及其他特色非金属资源综合利用。
  (七)铀矿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重点支持煤铀、硼铀、钼铀等矿床共生组合,北方砂岩型、南方硬岩型铀矿及共伴生铼资源等综合开发利用等。
  据了解,示范基地建设责任主体为矿山企业,他们都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法定证照齐全、有效;二是依法履行了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国家有关税费;三是矿山企业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具备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组织管理能力;管理机构健全,有专门的矿山地质、采矿、选矿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四是采选技术方法先进,具有规模效应,示范效应突出,可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五是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达到设计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六是近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合格,无违法违规记录;七是近三年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八是列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已完成资源整合,并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九是有关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已纳入矿山企业发展规划,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能及时有效开展;十是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可以落实配套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专项资金由两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国土资源部负责确定示范基地名单。示范基地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组织示范基地建设单位编制示范基地建设3~5年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示范基地建设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年度目标和建设任务,以及年度资金投入。两部门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一次性核定示范基地建设总投资和年度投资,并确定总目标和年度建设目标。
  对于实施方案通过审查论证的示范基地,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将在向社会公示后,与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所属中央企业签订示范建设合作协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财力可能一次性确定总补助资金和各年度补助资金,并按项目进展情况下达补助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办法》中也明确说明了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几方面:一是综合利用相关技术工艺的科技攻关,工程化、工业化技术研究及生产实验研究;二是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水平,尾矿及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相关的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三是成熟先进技术、方法、工艺的转化、推广与应用;四是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发布,总结推广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生产管理模式的相关支出。
  《办法》也明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项: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及其他福利性支出,投资性支出、捐款及赞助,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缴纳税费等;支付矿山建设引起的居民搬迁补偿、征地补偿、青苗补偿等相关支出;购置和修建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设备、装备、房屋、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公务车辆、生产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配件及燃料采购等支出;归还贷款本息;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无关的费用。
  首批工业固废利用技术目录正式出炉
  为推广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水平,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工信部组织编制的第一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第一批)》(下称“《目录》”)近日正式发布。
  《目录》涵盖10大类59项重大技术,分别对技术的基本原理、工艺路线、经济指标、应用情况及推广前景做了详细介绍。具体包括尾矿、赤泥综合利用技术(6 项)、煤矸石、燃煤固废及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技术(5 项)、钢铁冶金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8 项)、有色冶金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7 项)、建材及新材料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5 项)、多种固废协同综合利用生产建材技术(3 项)、石化及化工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6 项)、废橡胶、废塑料、废纸综合利用技术(4 项)、制革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3 项)、其他有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5 项)。
  业内专家认为,通过推广这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先进适用技术,必将对提高化工行业固废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起到积极效果,但还需确保在业内得到有效落实,显著提高先进技术的普及率,同时应努力完善相关的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