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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3-11-19 浏览次数:1512
 

    为进一步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发改委、环保厅等部门共同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最近出台。

    《细则》提出,广西将建覆盖全区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再生资源回收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通过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网络、集散交易市场、分拣加工中心和产业基地,形成覆盖全区、布局合理,管理有序的广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细则》指出,政府扶持和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放和推广,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再生资源开发利用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细则》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县(市、城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还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领取备案证明。

    《细则》还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建立收购台账和废旧金属收购业信息系统,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并按照要求实时向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和主管公安机关报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