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西省发改委最近印发了《关于公布江西省第一批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确定了60个市、县、工业园区和企业为第一批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并随文下发了《江西省循环经济试点标准(试行)》。
《标准》分指导思想、试点目标和试点标准三个部分。其中试点标准部分主要规定了列入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制定了试点实施方案。(2)有明确的试点目标和任务。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废旧金属再生利用、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等领域开展循环经济试点,要依托有关地方政府、相关企业和协会开展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试点。通过试点,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明确回收处理技术路线,创新和优化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模式。制定法规,完善政策,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3)试点对本地本企业具有重要意义。(4)试点单位具有良好的基础,试点积极性高。(5)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