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环保部印发的《关于征求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4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函〔2014〕910号),征询各部委和行业协会对目录调整的意见,具体拟调整内容如下: 一、本次《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修订内容分为四个方面: 1.为便于管理和使用《目录》,将近年历次《目录》调整情况进行汇总整合; 2.基于细化禁止进口类管理目录,便于日常监管识别的原则,在禁止进口类中,增加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品种; 3.为进一步降低环境污染转入风险,并确保限制进口类废物管理目录准确性,将涉及危险废物、从未批准进口过或者环境污染风险高的废物品种调入禁止进口类; 4.在自动许可进口类中,将废纸类废物调入限制进口类。 二、详细的调整内容(与废塑料行业关联度较大的)包括: 1.禁止进口类废物目录 在该目录下,一是建议增加“竹纤维废料、下脚料”、“成品型废硅片”、“绒毛浆废物”、“含硫淤泥”等10种禁止进口废物品种;二是对原有“城市垃圾”、“旧衣物”、“从居民家收集的或从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已使用过的塑料袋、膜、网,以及已使用过的农用塑料膜”等9个废物品种进行修改和调整。部分调整情况:
海关商品种类 |
海关商品编码 |
废物名称(海关商品名称) |
调整情况 |
废纺织原料及制品 |
6309000000 |
“旧衣物”调整为“旧衣物(必须明显看得出穿用过的,不论其在使用前是否要经过清洗)” |
调整 |
其他 |
|
“从居民家收集的或从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已使用过的塑料袋、膜、网,以及已使用过的农用塑料膜”调整为“从居民家收集的或从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已使用过的塑料袋、膜、网,以及已使用过的农用塑料膜和农用塑料软管” |
调整 |
其他 |
|
废渔网 |
原有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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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编织袋和废麻袋 |
原有 |
2.限制进口类废物目录 在该目录下,一是将环境污染转入风险相对较高的自动许可进口类目录中的“废纸”类废物调入限制进口类目录;二是对限制进口类目录中原有“皮革或再生皮革边角料”等3个种类废物进行修改和调整;三是明确“铝塑复合膜”类废物的商品编码及许可证名称。部分调整情况如下:
海关商品种类 |
海关商品编码 |
废物名称
(海关商品名称) |
证书名称 |
适用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
调整情况 |
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 |
3915100000 |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
GB 16487.12 |
原有 |
铝塑复合膜 |
GB 16487.12 |
新增 |
回收(废碎)纸及纸板 |
4707100000 |
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瓦楞纸或纸板 |
废纸 |
GB 16487.4 |
新增 |
4707200000 |
回收(废碎)的漂白化学木浆制的纸和纸板(未经本体染色) |
废纸 |
GB 16487.4 |
新增 |
4707300000 |
回收(废碎)的机械木浆制的纸或纸板(例如,废报纸、杂志及类似印刷品) |
废纸 |
GB 16487.4 |
新增 |
3.自动许可类 在自动许可进口类目录中,将环境污染转入风险相对较高的废纸类废物调入限制进口类,其他废物品种不变。 三、目录调整的原因: 1、为了提前至2014年完成下放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工作, 2、为做好取消、下放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的相关衔接工作,确保平稳、顺畅过渡,并结合现行《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的情况。 四、附录: 很多朋友并不熟悉,对行业至关重要的进口废塑料标准GB 16487.12-2005,摘编部分关键内容如下: 1.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1废塑料定义 Waste and scrap of plastics 在塑料生产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热塑性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或 者使用过且经加工清洗干净的热塑性塑料(片状、块状、粒状或粉状)。 1.2夹杂物 Carried-waste 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塑料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废 塑料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2 控制标准与要求 2.1 废塑料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 2.4 条中的废物除外): (1)放射性废物; (2)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3)根据 GB5085 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2.2 废塑料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略) 2.3 废塑料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 1 (略)的限值。 2.4 废塑料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塑料重量的 0.01%。 (1)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2)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塑料,被灭火剂污染的废塑料; (3)含有感光物质的胶片; (4)使用过的完整塑料容器; (5)密闭容器; (6)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塑料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 入的其他危险废物。 2.5 进口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应破碎并清洗至无明显异味和污渍。 2.6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进口废塑料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废木片、废金属、废玻璃、热固性塑料、废橡胶、涂有金属层的塑料薄膜或塑料制品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塑料重量的 0.5%。 3.检验 3.1 本标准 2.1(3)条和 2.1(4)条按照 GB5085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3.2 本标准 2.1(1)条、2.2 条、2.3 条的检验参照 SN0570 规定执行。 3.3 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 SN0625 规定执行。 标准和目录是进口废塑料行业两个基本准则,标准的改变周期长,需要做的基础研究多,目录调整一年两年就会调整一次,所以目录的调整对希望改变进口废塑料类别的重要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