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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将做重大调整,衔接进口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及取消工作
更新时间:2014-08-19 浏览次数:1983
 
近日,环保部印发的《关于征求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4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函〔2014〕910号),征询各部委和行业协会对目录调整的意见,具体拟调整内容如下:
一、本次《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修订内容分为四个方面:
1.为便于管理和使用《目录》,将近年历次《目录》调整情况进行汇总整合;
2.基于细化禁止进口类管理目录,便于日常监管识别的原则,在禁止进口类中,增加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品种;
3.为进一步降低环境污染转入风险,并确保限制进口类废物管理目录准确性,将涉及危险废物、从未批准进口过或者环境污染风险高的废物品种调入禁止进口类;
4.在自动许可进口类中,将废纸类废物调入限制进口类。
二、详细的调整内容(与废塑料行业关联度较大的)包括:
1.禁止进口类废物目录
在该目录下,一是建议增加“竹纤维废料、下脚料”、“成品型废硅片”、“绒毛浆废物”、“含硫淤泥”等10种禁止进口废物品种;二是对原有“城市垃圾”、“旧衣物”、“从居民家收集的或从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已使用过的塑料袋、膜、网,以及已使用过的农用塑料膜”等9个废物品种进行修改和调整。部分调整情况:

海关商品种类

海关商品编码

废物名称(海关商品名称)

调整情况

废纺织原料及制品

6309000000

“旧衣物”调整为“旧衣物(必须明显看得出穿用过的,不论其在使用前是否要经过清洗)”

调整

其他

 

“从居民家收集的或从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已使用过的塑料袋、膜、网,以及已使用过的农用塑料膜”调整为“从居民家收集的或从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已使用过的塑料袋、膜、网,以及已使用过的农用塑料膜和农用塑料软管”

调整

其他

 

废渔网

原有

其他

 

废编织袋和废麻袋

原有

2.限制进口类废物目录
在该目录下,一是将环境污染转入风险相对较高的自动许可进口类目录中的“废纸”类废物调入限制进口类目录;二是对限制进口类目录中原有“皮革或再生皮革边角料”等3个种类废物进行修改和调整;三是明确“铝塑复合膜”类废物的商品编码及许可证名称。部分调整情况如下:

海关商品种类

海关商品编码

废物名称

(海关商品名称)

证书名称

适用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调整情况

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100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GB 16487.12

原有

铝塑复合膜

GB 16487.12

新增

回收(废碎)纸及纸板

4707100000

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瓦楞纸或纸板

废纸

GB 16487.4

新增

4707200000

回收(废碎)的漂白化学木浆制的纸和纸板(未经本体染色)

废纸

GB 16487.4

新增

4707300000

回收(废碎)的机械木浆制的纸或纸板(例如,废报纸、杂志及类似印刷品)

废纸

GB 16487.4

新增

3.自动许可类
在自动许可进口类目录中,将环境污染转入风险相对较高的废纸类废物调入限制进口类,其他废物品种不变。
三、目录调整的原因:
1、为了提前至2014年完成下放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工作,
2、为做好取消、下放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的相关衔接工作,确保平稳、顺畅过渡,并结合现行《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的情况。
四、附录:
很多朋友并不熟悉,对行业至关重要的进口废塑料标准GB 16487.12-2005,摘编部分关键内容如下:
1.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1废塑料定义 Waste and scrap of plastics 
在塑料生产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热塑性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或
者使用过且经加工清洗干净的热塑性塑料(片状、块状、粒状或粉状)。
1.2夹杂物 Carried-waste 
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塑料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废
塑料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2 控制标准与要求
2.1 废塑料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 2.4 条中的废物除外):
(1)放射性废物;
(2)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3)根据 GB5085 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2.2 废塑料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略)
2.3 废塑料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 1 (略)的限值。 
2.4 废塑料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塑料重量的
0.01%。
(1)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2)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塑料,被灭火剂污染的废塑料;
(3)含有感光物质的胶片;
(4)使用过的完整塑料容器;
(5)密闭容器;
(6)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塑料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
入的其他危险废物。
2.5 进口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应破碎并清洗至无明显异味和污渍。
2.6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进口废塑料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废木片、废金属、废玻璃、热固性塑料、废橡胶、涂有金属层的塑料薄膜或塑料制品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塑料重量的 0.5%。 
3.检验 
3.1 本标准 2.1(3)条和 2.1(4)条按照 GB5085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3.2 本标准 2.1(1)条、2.2 条、2.3 条的检验参照 SN0570 规定执行。
3.3 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 SN0625 规定执行。
标准和目录是进口废塑料行业两个基本准则,标准的改变周期长,需要做的基础研究多,目录调整一年两年就会调整一次,所以目录的调整对希望改变进口废塑料类别的重要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