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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更新时间:2010-11-08 浏览次数:1764
 
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条例》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条例》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具体要求是:(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条例》还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根据《条例》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的规定,2002年10月1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名录》对涉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拆船”、“进口废料拆解”、“废品收购站”等项目类别的分类管理作出如下法律规定:(1)“拆船”项目,“全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进口废物拆解”项目,位于“敏感区”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位于“非敏感区”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3)“废品收购站”项目,“全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