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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行业需要积极的财税政策
更新时间:2010-11-08 浏览次数:2095
 
之前,商务部财政部有142号文,细读之可知,回收体系的载体有三,即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功能定位甚为明确,其税收之政策不免令人忧虑:有退税政策,中规中矩的回收企业惨淡经营、举步维艰,明年一旦取消,体系载体的功能变异如何?站点改变业态,中心、市场被分割,而老板“蜗居”坐收房租维持生计。这决不是杞人忧天。
    税收新政实施一年多,效果立现:税负率畸高,严重遏制了企业回收能力,削弱了市场竞争力。资源不断流向既不纳税又不承担社会责任无证无照的“散兵游勇”和享受当地政策优惠的外地经营户。随着回收体系建设的推进,倘若不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聚集相当数量的资源,“载体”必不能取得一定的边际效益,必导致功能变异。企业要生存,员工要吃饭,如此而已!“解铃还需系铃人”,只能靠财税调整来解决问题。
    或许,有人不以为然,认为按照142文件规定流入载体的资源量不是个问题。君不知,再生资源流的市场引入有二条路径,靠行政命令,这显然行不通,政府部门不能行使“指定”职能,回收者也不会“被指定”;另一条就是市场化路径,但是资源拥有者清楚,进入指定的市场“多赚”不了。只有能获得超过社会平均利润时,资源才会不断进入。在这样前提下“载体”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因此充分运用财税杠杆,让财政资金和财税政策对载体加大扶持,使载体产生比较优势和乘数效应,才能增强载体的市场吸引力。这是个很简单的道理,“手中无米,唤鸡鸡不来”嘛!
    应该承认,再生资源回收是个社会效益与环境资源效益大于企业效益的行业,面广、影响大,关乎民生,带有很强的公益性。政府对体系建设给予财政资金、政策的支持实为题中应有之义。
    笔者认为,目前回收企业迫切需要政府给予的支持,有以下七条:
    一、降低税率 增值税率普降为13%,对于毛利率偏低的居民投售废纸、废塑料等免征增值税。
    二、降低税负率 鉴于回收企业的社会收购无法取得进项发票,实际税负高达14.53%,加上附加税和其他,经营成本大大超过资源回收的平均毛利率,一旦取消退税优惠,根本无法经营;建议扩大专用(收购)发票使用范围、放宽票面限额,依专用发票开具金额10%扣除进项,同时加强税征管理,从源头防止税收流失(也消除腐败)。
    三、2011年起继续执行“先征后退”优惠政策,退税比长期稳定为70%。
    四、简化程序,缩短退税到账时间,对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实行“即征即退”或按月退税。
    五、实行贴息 按入库税额和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按税款缴纳至退税到账计算贴息期)
    六、减轻企业税负,部分或全部免征增值税的地方附加税、减征企业所得税,支持企业投入体系建设。
    七、对按照回收体系建设要求、吸纳“散兵游勇”的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收专项优惠,(其做法可比照福利企业)鼓励企业承担起更多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