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我部组织起草了《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见附件)。现将征求意见稿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0年11月20日前反馈我部,并将意见电子稿发送至联系人信箱。
感谢对我部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杜科雄
电话:(010)6655625766556252(传真)
电子邮箱:swmd@mep.gov.cn
du.kexiong@mep.gov.cn
附件:1.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2.进口硅废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