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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矿产资源出让和流通手段开创资源城市经营新模式
更新时间:2015-09-09 浏览次数:1174
 

  众所周知,土地出让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非常大,以至于有第二财政之称。通过出让土地,政府获得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的完善进一步推动地价上升,在地价上升的基础上土地出让收入进一步增加,政府获得更多资金用于改善城市面貌;而与此同时,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土地的开发利用推动了相关产业发展,带动了就业,提高了生产总值,整个经济进入良性发展状态。这是目前普遍采用的,建立在土地资源运营基础上的城市经营模式。

  该模式得以实现的关键在于三点:第一,土地的招拍挂确定了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进而确定了用地单位需要向政府支付的对价;第二,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的界定使土地资源得以流转,由于土地使用权最终随着房产销售被分割成若干小块进行流通,其获得门槛大幅降低,变现能力得到提高,在房地产业红火、地价不断攀升的情况下,人们乐于接受土地为抵押物;第三,资金提供者接受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物,开发企业获得资金用于开发,形成投入,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经过以上三步,躺在地上的资源最终变成资本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

  但是,同为国有资源的矿产资源却没有如土地资源一样,在为地方政府带来大量出让金收入的同时实现资源的资本化,并最终形成投入,带动地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究其原因有三:第一,矿产资源分布不均,不如土地资源普遍,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研究相对较少;第二,在出让机制上,矿产资源开采权的取得没有经过土地使用权取得过程中的招拍挂,开采权价格难以确定,政府除从采矿企业获得税收外,无法获得出让收入;第三,在流通层面上,由于小规模资源难以达到产能要求,矿产资源开采权往往是大规模转让,其门槛过高、流动性差、变现能力不足,难以成为融资提供者乐意接受的抵押物。

  一、建立矿产资源出让和流通两项机制的意义

  在房地产业广受批评、土地出让收益比重过大引发其可持续性的担忧、国家大力管控房价的今天,对资源富集城市而言,研究矿产资源出让机制和流通机制课题,使其成为房地产以外,推动财政收入增长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又一有力支撑,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一)与土地出让金类似获取矿产资源出让收益的意义

  一是增加财政收入,加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投入,加快城镇建设,改善人民的生产生活环境;二是避免矿产资源产生的收益向少数人集中,从而缩小贫富差距。针对该问题,通常的思路是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但是受多方面原因的影响,该方法的现实效果并不是很理想;三是矿产资源出让收入并不会减少现有税收,就像土地出让金并没有减少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相关环节的税收一样。

  (二)建立矿产资源流通机制的意义

  一方面,流动性的提高将使资源开采权交易变得更为活跃,伴随着资源开采权的转让,资源开采权的市场价格随之形成,定价机制的完善将有利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流动性高的东西变现能力强,更易为市场和融资提供者接受,因而能够较为容易地实现资源向资产和资本的转化,成为迅速推动经济发展的力量;再者,流动性的增强提高了市场对该项产权的接受程度,对产权的估值能够相应提高,而对矿产资源产权估值的提高对矿产所在地来讲显然是有利的。

  以煤矿为例。如果直接买一座煤矿,收回投资的时间在3年左右,时间再长,购买方就会因不确定性太大而退出。能够年产30万吨的煤矿(或者说主要是煤炭资源开采权,一些煤矿的核定产能只有9万或15万吨,但投入约1个亿就可以技改为30万吨),每年大约能赚4500万(以年产30万吨,每吨净赚150元计),按3到5年收回投资算,大约能卖2个亿。而目前上市公司中煤炭板块的市盈率少则十多倍,多则一百多倍,这意味着按照股票市场能够接受的价格估算,该煤矿在证券市场的价格大约是7个亿(以15倍市盈率计算,0.45亿年利润*15倍市盈率)甚至更高。难怪近年来有上市公司在一些产煤大县大量收购煤矿!

  二、地方政府直接建立矿产资源出让和流通两项机制的风险

  建立矿产资源出让和流通两项机制对资源所在地虽有重大意义,但由资源所在地政府直接建立该两项机制却面临以下两类主要风险:

  目前,矿产资源出让机制和流通机制政策按什么目标建立、要达到什么效果,其宏观政策导向并不十分明朗,并没有引起广泛关注和全面讨论,也没有形成公认的目标和标准。因此,地方政府凭一己之力直接建立矿产资源的出让和流动两项机制面临较高的政策风险,这些风险包括:资源所在地地方政府是否有足够的政策水平建立起公正、有效的矿产资源出让机制和流通机制?建立起来的机制是否符合未来的宏观政策导向?在自己行政管辖范围内建立的机制是否能够普遍被接受,从而达到良好的矿产资源流通效果等等。

  三、在整合现有操作方式的基础上既获得矿产资源出让收益又提高矿产资源产权的流动性

  首先,地方政府可以考虑调整现有国有资产结构,国有资产从一些行业退出而投入到矿产资源开采业中;其次,做大国有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使之符合上市条件;最后,推动国有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上市。上市之后,企业产权(更多的是其拥有的采矿权)被分割成若干等份进行交易,其获得门槛降低,流动性增强,伴随着代表产权的股票的交易,企业产权价格随股票价格的确定而确定,从而完成采矿权的定价过程。

  上市后,若是将企业的股票卖掉,则相当于实现了采矿权的出让收益;若是以股票为押品取得贷款,相当于将采矿权变成了高流动性的股票资产,再以股票资产抵质押的方式取得资金,从而完成从资源向资金和资本的转换过程,获得的资金无疑将增强地方政府的建设能力,带动更多项目的实施;若是以上市公司的信誉和身份发行企业债或股票,则意味着除向银行借款的传统间接融资方式外,地方获得了直接融资渠道,这将有效缓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被限制后的融资压力。

  该方案的可操作性在于它的各个环节都是现有政策环境所允许甚至提倡的,同时其每个步骤又有很多先例可以参考。

  (一)地方政府有义务管理好国有资产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国有资产 “统一所有,分级代表”,即国有资产所有权统一归国家所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享有所有者权益。作为出资人,地方国资委应优化辖内国有资本配置,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使国有资产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

  (二)企业上市可依循现成的规则和经验,具有可行性

  目前,在我国,企业上市无论是使用首发上市还是借壳上市方式,都有大量成功的先例,沪深两市的煤炭和有色金属板块均有相当数量的资源开采企业,其中甚至不乏私营企业。因此,采矿企业上市有相当多的操作经验可以因循,而上市的门槛远非通常想象的那么高。

  譬如: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5月首发上市)。该公司2001、2003年的年度报告显示,在上市初期的2001、2002和2003年,其原煤产量分别为161、172和153万吨,其设计产能也仅为210万吨。以2010年3月上市的昊华能源为例,在上市前的2009年,其产能为513万元。

  据有相关操作经验人士的判断,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年净利润达到两个亿以上就有可能实现借壳上市,而两亿年净利润只需年产150万吨的煤炭产能就能达到(以每吨净利150元计)。

  因此,无论从近期的成功先例还是从有相关运作经验人士的经验判断,我国很多产煤大县从产能意义上讲,都完全有可能整合辖内矿产资源,实现煤炭开采企业上市。

  国有资源开采企业上市后,地方政府既可以以重新配置国有资产的名义,通过出让股票获得采矿权出让收益用于地方建设;也可以凭借上市公司资格从直接市场为相关项目融得资金,从而依靠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条腿走路;还可以通过市场反映提高决策科学性。这是一个建立在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监管职能基础上的,依托于现代资本市场的资源运营模式。该模式不同于目前广泛运用的土地资源的运营模式,在该模式的基础将会产生新的经营城市模式。

  四、开创资源城市经营新模式

  土地是一种资源,土地出让金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同时土地资源向资金和资本投入的转变促成了资产形成、拉动了就业、更新了城市面貌,由此产生了目前广泛运用的城市经营模式。矿产资源也是一种资源,在资源富集城市,它完全有潜力替代土地资源,在对其进行有效运营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创新出资源城市经营的全新模式。

  具体来讲就是以城市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为目标,以上市为路径,在资源开采企业股票上市流通的条件下形成采矿权价格。在对上市国有资源开采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过程中,既可以通过出让股票的方式出让其产权从而实现类似于土地出让金的收入,也可以充分利用上市资格进行直接融资,解决县域经济融资难、城市发展融资难的问题,为地方经济建设和提高就业注入巨大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