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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环保厅助力钢煤业去产能
更新时间:2016-09-22 浏览次数:933
 

“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是中央确定的推动经济转型的重大决策。而去产能,尤其是对于钢铁和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的化解,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的重中之重。

按照《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环大气〔2016〕47号)要求,环保厅专门成立了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推进组,与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服务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吉环发〔2016〕47号),并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吉环监字〔2016〕32号),按照“淘汰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完善备案一批”的工作要求,对清理环保不合规建设项目提出了明确指导意见。并拟在下一步工作中,从以下七个方面进一步助力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

一、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切实把好建设项目产业政策准入关、选址准入关、环境可行性准入关,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威胁生态安全、危害群众环境权益的建设项目坚决不批。

二、全面调查钢铁行业环境保护情况。指导各地环保部门逐一落实钢铁企业监管网格、监管方案、监管责任人,建立行政区域内钢铁企业的问题清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问题准”,并指导其完成下一步的整改。

三、严格环境监管执法。全面强化对钢铁企业的环境监管执法,加速推动整改无望的钢铁企业退出,依法实施按日计罚、移交公安机关等强制措施,确保实现持证达标排放。

四、依法准确征收排污费。加强对钢铁行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确保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准确征收、不合规加倍征收和符合政策减半征收。

五、做好钢铁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管理。组织指导钢铁企业防范关停搬迁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确保企业原址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前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六、加强部门联合惩治。强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衔接配合,加强钢铁企业严重环境违法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七、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在政府网站设立“环境违法曝光台”,率先在钢铁行业建立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不定期公布环保违法违规钢铁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