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两网协同”回收网点设置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两网协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设置要求和服务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 “两网协同”再生资源回收与管理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要求总则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 20861 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861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两网协同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生活垃圾清运体系的协同。
3.2 再生资源
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3.3 “两网协同”回收企业
直接参与“两网协同”工作,形成从分拣、回收、运输到资源化再生利用体系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3.4 回收网点
在工矿企业、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居民集中区专门设立的进行再生资源回收的场所。
3.5 回收中转站
对再生资源进行集中回收、挑选、存储、打包等的回收场所。
4 设置要求
4.1 “两网协同”回收企业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2)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市商务部门备案。
(3)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在取得市商务部门备案证明之日起15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备案。
(4)应接受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4.2 回收中转站
每个街道(乡、镇)至少设立一个回收中转站,营业面积应不少于500㎡。中转站应配备称量、检测、分拣、起重、运输等设施设备。
4.3 回收网点
(1)改建后的垃圾厢房必须设有生活垃圾和再生资源两个窗口。
(2)改建的垃圾厢房面积不得低于10㎡,再生资源堆放窗口面积不低于7㎡,宽度不低于1.4m。
(3)改建前须经环卫、物业、业委会等方面的同意。
(4)改建后不得影响社区正常生活垃圾的投放、废品交投以及居民的日常生活等。
5 服务管理
5.1 环境要求
回收网点应根据GB12801的要求,做到:
(1)所收废品必须及时整理干净,分类放置于周转箱中。
(2)所收废品应在当日集中投至回收中转站,做到日清日洁。
(3)地面垃圾要及时清扫,渗滤污水及时清洗干净。
5.2 安全要求
回收网点应根据GB18597、GB50016,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
1、禁止收购下列物品:
(1)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2)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
(3)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2、严禁焊工(氧割)等明火作业。
3、严禁私自乱拉电线,必须装有电表和电路保护开关。
4、严禁使用液化气等带有明火易引发火害事故的大容量电热容器具。
5、严禁生活、住宿、作业区域三者合一。
5.3 工作要求
从业人员应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知识、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通过登记、挂牌等措施,运用IC卡方式对再生资源回收人员、生活垃圾分拣人员、社区保洁人员统一管理,协同开展工作。
(1)回收人员工作时,应规范作业,佩戴统一胸卡,胸卡上须标明姓名、工号、服务区域等。
(2)回收服务做到 “五个公开”:回收人员信息公开、回收价格公开、回收种类公开、投诉电话公开、便民热线公开。
(3)对生活垃圾中挑拣出来的低附加值废品应做到详细分类、应收尽收。
(4)每天将从生活垃圾中挑拣出来的废旧物资分类称重,并根据要求认真填报,填写必须字迹清晰,数据真实准确,不得随意估算,胡乱填写。
(5)实现“七统一、一规范”: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车辆、统一服装、统一计量、统一价格、统一管理和服务规范。
5.4 设施要求
(1)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配置相应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2)配备统一的检验鉴定合格的电子秤。电子秤分为二种进行配对,在有电源插座的回收网点使用插座式样电子秤,对无电源的使用电池充电式电子秤,承重不得小于100kg。
(3)配备一定数量的分类周转箱。分类周转箱必须根据分类标示牌整齐摆放,所收废品和挑拣出的低附加值废品必须分门别类的放置于周转箱内。
(4)按照“便于交售、及时清运”原则,配备2吨或2吨以下封闭式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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