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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环保税开征:企业应该做好这三件事
更新时间:2018-01-23 浏览次数:1415
 

    一个新税种的开征,对于纳税人和税务主管部门来说都是一个挑战。主要原因在于:(1)立法存在潜在漏洞,计征标准和概念表述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2)征管缺少实践经验,征管流程的设计是否科学还需要检验并不断完善。

    2018年1月1日,中国第一部单行绿色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开始实施。作为中国首个明确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独立型环境税税种,环保税的开征对于涉及排污的生产企业而言,有一系列的问题值得关注。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以下三点尤其值得关注。

一是准确核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对众多涉及环保税的大企业而言,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问题无疑是关键。环保税其计税基础的取数来源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数据。

    《环保税法》中对于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和噪声分贝数的核算方法适用顺序有明确要求:

    首先适用安装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其次适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此种情况下包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企业自行监测数据);
    再次适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
    若以上条件均不符合,则最后适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核定计算方法。
    鉴于目前《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尚未对特定的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细节作出规定,企业(特别是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基于此,建议可能面临核定征税等类似问题的企业,以《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合理依据,充分结合自身业务情况,按照上述四种核算方法的适用顺序,合理分析并验证本企业应适用的核算方法。实操中,若企业可能面临税务机关与环保主管部门的核定征税会同核查等类似情况的,建议企业先行完成内部的核定征税自查评估,以初步得出合理的核定征税方式以及结论。


    做好核定征税前的充分准备,可以让企业在接受主管税务局和环保局的核查过程中更有效地应对和沟通。

二是积极应对全新的征管模式。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三部门联合部署要求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要求,环保税将改变过去由环保部门“自收自管”式的排污费征管模式,而实行一套“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信息共享”的新型环保税征管模式:税务机关主要负责税款征收管理;而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管理。《环保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在按季或按次申报缴纳税款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纳税资料。同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监测管理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等资料定期交送给税务机关。

    未来,税务机关将会逐渐建立一套完善的税收监管体系,并有可能通过查验企业生产配方、工程物料及废料等信息,推算出企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并与企业报税数据进行复核,以加强对企业税收合规性的监管。在这样一套相对完备的征管体系之下,企业需要将环保税申报纳入到整体税务合规及内部控制管理当中,充分履行其纳税申报以及报送纳税资料的合规义务。同时,由于环保税涉及企业内部除财税部门以外的环保、生产等多部门之间的联动配合,建议企业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其排污数据来源与计税数据处理的连贯性和准确性。

三是关注地方政策及地方政府层面的沟通。

    《环保税法》规定环保税的征税主管部门是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所属地方税务机关,且环保税款收入全部划归地方所有。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被授予权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后,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制定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及同一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此外,环保税减免条件中所指“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及《环保税法》提及的地方性政府鼓励措施,也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参与制定。

    考虑到环保税体制下,从政策制定到征管执行各环节中地方政府被给予的充分授权,企业若存在任何不确定事项,应积极主动地与地方主管税务局及地方环保部门沟通。同时,大企业还应积极做好准备,以抓住机遇享受环保税减免税优惠:

    一方面,企业需提前了解清楚其适用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完成有关减免税优惠条件符合标准的自我检测;
    另一方面,企业需要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咨询具体的享受税收优惠操作程序,比如税务优惠备案方式或递交资料等;
    最后,为防范潜在的税务稽查风险,企业应妥善保存所有税收优惠相关的支持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