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虹口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文件 上海市虹口区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虹口区财政局
虹发改〔201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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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虹口区低附加值生活垃圾可回收物补贴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8月22日区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虹口区绿化市容局
虹口区商务委员会 虹口区财政局
2018年8月23日 |
虹口区低附加值生活垃圾可回收物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本区生活垃圾可回收物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两网融合”,鼓励企业参与低附加值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处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8﹞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低附加值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是指具有一定循环利用价值,在垃圾投放过程中容易混入其他类生活垃圾,单纯依靠市场调节难以有效回收处理,需要经过规模化回收和集中处理才能够重新获得循环使用价值的废玻璃类、废塑料类、废纸类、废纺衣物类、废木类等固体废物,具体可参照上海市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低附加值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指导目录》。
本细则的补贴对象,是指区绿化市容局会同区商务委通过比选、招标等多种方式,确定的承担本区内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的企业。
第三条(补贴办法)
对企业在本区内回收利用的低附加值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按照回收总量给予补贴,用于市场价格补贴以及对分类、回收、转运、处置等环节投入的支持。补贴标准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置费221元/吨执行。
第四条(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区财政预算保障,按年度纳入区绿化市容局部门预算的专项经费。
第五条(部门职责)
区绿化市容局会同区商务委开展补贴资金的组织申报、材料受理、审核等工作,并落实低附加值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工作的组织推进、数据统计、计量核准、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回收总量核准)
区绿化市容局、区商务委通过对回收、转运和处理等环节的数据相互比对、印证,对企业回收利用本区低附加值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的回收总量进行跟踪审核。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电子计量系统,系统数据接入本区管理部门监管平台,实现回收量和相关数据信息及时查询、调取等功能。同时,每月10日,企业与低附加值生活垃圾末端处置企业完成对上月联单统计数据核对,并将核对后的数据报送区绿化市容局。
第七条(资金申请审核)
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将上季度回收量信息制表汇总后(回收称重单据和系统数据明细作为申请附件)向区绿化市容局提交申请报告,经区绿化市容局会同区商务委对申请材料中的数据进行审核和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八条(管理制度)
区绿化市容局、区商务委通过现场核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企业的台账、计量系统、监管设备进行不定期抽查。同时,区绿化市容局可聘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台账等进行定期评估和审计。
企业要严格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对企业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每半年报送市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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