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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对铝行业规范条件公开征求意见
更新时间:2019-09-23 浏览次数:818
 

为进一步加快铝、铅锌、镁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们对《铝行业规范条件(2013年)》《铅锌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镁行业准入条件(2011年)》进行了修订,编制了《铝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铅锌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镁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若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9月17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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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铝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铝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铝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铝冶炼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的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企业布局和外部条件

(一)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业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再生铝项目要靠近废铝资源聚集地区布局。

(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鼓励企业通过绿色矿山认证;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备案,氧化铝企业应落实铝土矿资源、赤泥堆存等外部条件,电解铝企业应落实氧化铝、电力、水资源长期稳定供应。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发展。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三)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铝土矿产品质量应符合GB/T24483、氧化铝产品质量应符合GB/T24487、重熔用铝锭应符合GB/T1196、再生铝产品应符合GB/T8733或GB/T3190等相关国家标准。

(四)鼓励铝土矿企业采用大型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并依据铝土矿资源情况增设脱硫和除铁生产系统。氧化铝企业应根据铝土矿资源情况选择拜耳法、串联法等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排放少、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生产工艺及装备。电解铝企业应采用160kA及以上预焙槽,不断优化降低槽电压、提高电流效率、烟气脱硫等技术,实现节能环保目标。再生铝企业应不断优化预处理系统,采用双室炉、带蓄热式燃烧系统等满足废烟气热量回收利用、提高金属回收率等的先进熔炼炉型,并配套建设铝灰渣综合回收及二噁英防控能力的设备设施,有效去除原料中的含氯物质及切削油等杂质,鼓励保级利用技术的应用,禁止利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和4吨以下其他反射炉生产再生铝,禁止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

(五)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智能矿山、智能工厂建设。鼓励矿山企业按照《智慧矿山信息系统通用技术规范》(GB/T 34679)要求,开展智慧矿山建设。鼓励建立矿山、冶炼数据平台,广泛应用自动化、智能化装备,建立企业智能数据采集、生产管理、决策分析系统,逐步实现安全高效、节能降耗、绿色循环的发展目标。

三、能源消耗

(六)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有关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七)以一水铝石矿或其选精矿为原料的氧化铝企业,工艺能耗和综合能耗应不大于《氧化铝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5327)中规定的能耗限额等级2级能耗值;以三水铝石矿为原料的氧化铝生产系统工艺能耗和综合能耗应不大于《氧化铝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5327)中规定的能耗限额等级1级能耗值。

(八)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和铝锭综合交流电耗应不大于《电解铝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6)中规定的新建电解铝企业(系列)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新建准入值,电流效率不低于92%。

(九)再生铝企业综合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铝。

四、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十)铝土矿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应符合自然资源部颁布的《关于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31号)中的相关要求。鼓励贫富兼采以及提高开采回收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新技术应用。

(十一)利用铝土矿铝硅比大于7的氧化铝企业,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达到80%以上,利用铝土矿原矿(或选精矿)5.5≤A/S≤7生产氧化铝的项目,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达到75%以上;使用矿石A/S小于5.5生产氧化铝的项目,应采用先进可靠技术尽可能提高氧化铝综合回收率。氧化铝生产单位产品取水量定额应满足《取水定额 第12部分:氧化铝生产》(GB/T18916.12)中规定的新建企业取水定额标准。鼓励氧化铝企业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和碱消耗等新技术,加快多种形式赤泥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和产业化。

(十二)电解铝企业氧化铝单耗原则上应低于192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应低于18千克/吨铝,炭阳极净耗应低于410千克/吨铝,电解铝生产单位产品取水量定额应满足《取水定额 第16部分:电解铝生产》(GB/T18916.16)中规定的新建企业取水定额标准。

(十三)再生铝企业铝的总回收率应在95%以上,最终废弃铝灰渣中铝含量3%以下,鼓励铝灰渣资源化利用。循环水重复利用率98%以上。

五、环境保护

(十四)企业应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并通过验收,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十五)铝土矿企业应按照《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20)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贯彻“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及时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复垦矿山占用土地和损毁土地。

(十六)氧化铝、电解铝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及修改单的要求,电解铝项目氟排放量须低于0.6千克/吨铝,再生铝企业应符合《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的要求,配备废铝熔炼烟气、粉尘高效处理装置,做到烟气、粉尘收集过滤后达标排放。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重点区域内项目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未在特别排放限值地区的项目执行相关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十七)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HJ 989)等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具备完善配套的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监管机构联网运行,鼓励开展厂内降尘监测。应对电解车间、焙烧车间天窗等部位定期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测。

(十八)企业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氧化铝企业对赤泥进行浸出毒性鉴别,如属于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尚不能利用的赤泥需完全实现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等管理制度,并应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相关信息,防止二次污染。

(十九)申请规范的企业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二十)企业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十一)矿山、氧化铝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氧化铝企业赤泥堆场应符合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及技术规程。

(二十二)申请规范的企业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七、规范管理

(二十三)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铝行业企业规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的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企业均可依据《铝行业规范条件》申请审核。申请规范企业须编制《铝行业规范申请报告》(见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法人(或代表)、填报人和审核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集中接收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并委托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报告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5.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复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意见,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抄送给有关部门。

(二十四)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规范企业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见附件2),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协会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现场核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主体生产设备关停退出或者停产超过1年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6.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申请。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需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铝行业规范申请报告》,经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时进行变更公告。

八、附则

(二十五)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六)本规范条件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原《铝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同时废止。本规范条件发布前已公告的企业,须按照本规范条件要求重新申请公告。

(二十七)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