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押金返还制度的国际实践
押金返还制度在很多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德国、瑞典等国家在二十几年前就已经成功实施押金返还制度。从实施的范围来看,押金返还制度主要实施对象为饮料容器、铅蓄电池、报废汽车等品种。
(一)饮料容器押金回收
1、德国
德国政府早在1991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治理包装废弃物的法律——《避免和利用包装废弃物法》(简称“包装法”),各生产企业要对产品包装产生的污染负责,通过自己回收或委托专业从事回收处理的第三方公司进行回收。《包装法》规定销售商对饮料包装征收押金,并规定了饮料瓶押金的最低标准。2003年起,德国政府对使用不可再生材料的矿泉水瓶、啤酒瓶及软饮料包装强制征收押金,小的饮料瓶和易拉罐押金是25欧分,大的饮料瓶是50欧分。对于可重复利用的瓶子,0.5L以下的啤酒瓶为0.08欧元,软饮料瓶押金为0.15欧元,一些易拉罐装啤酒的押金为0.15-0.50欧元。
由于《包装法》要求生产商履行回收废弃产品责任,德国企业界联合成立了德国双元回收公司(DSD)。DSD是当时德国唯一按照包装法要求,专业从事包装废弃物收集、分选和再生利用的全国性政策执行和协调机构,为加入该体系的会员企业承担回收和利用包装废弃物的义务。根据德国威斯特法伦州经济研究所(RWI)的研究,由于引入DSD系统,2014年德国家庭产生的废弃物数量减少了接近16%,每年减少CO2排放272万吨,创造了近10000名就业岗位。DSD系统创造的总的效益约9.6亿欧元,而系统运行和交易的成本合计为7.75亿欧元,净收益达1.85亿欧元。并且,DSD系统的收益随时间仍在不断增长,而运行成本则受技术进步和竞争机制的引进而显著降低,DSD系统的成本效益比例将会更加显著。由于德国包装物回收的成功,欧盟参照德国的模式,制定了欧盟包装准则,并将DSD模式在全欧洲进行推广。
2、瑞典
瑞典在上世纪80年代立法要求易拉罐的回收率要超过75%,探索通过押金返还制度建立规范有效的回收机制。瑞典法律规定,如果不加入押金返还体系,销售饮料将是违法行为。瑞典1984年开始对易拉罐进行回收并实施押金制度,1994年开始对PET瓶征收押金,目前押金返还制度几乎覆盖所有种类的饮料容器,价格在0.5-4克朗(1克朗约为人民币0.926元)之间。瑞典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易拉罐、饮料瓶回收体系和玻璃瓶回收体系,由市场机构运营。通过实施押金返还制度,瑞典易拉罐和PET瓶的回收率达到86%。
瑞典的易拉罐、塑料瓶回收处理及押金管理体系由ABSvenskaReturpack(简称Returpack公司)负责运营。Returpack公司是一家由包装公司、啤酒制造业协会、食品连锁公司为股东的非盈利管理公司,瑞典所有的易拉罐饮料生产企业必须在Returpack公司注册,提供产品条码信息,缴纳回收押金。Returpack公司在商场、运动场、大型公司、饭店、咖啡店等各类场所布设自动回收机,消费者将废易拉罐、饮料瓶放进专用回收机,能够自动识别易拉罐上的条码信息,按照押金金额当场返还消费者一定金额的有价凭证,消费者可用该凭证在此销售点支出或兑现。饮料销售商负责将回收机收集的易拉罐、塑料瓶运送至Returpack公司的处理场,经过分类、压扁、打包后,交给饮料生产商并进行登记,根据数量向销售商返还付给消费者的押金及处理费用,打包的饮料瓶再由生产商送到熔炼工厂熔化后做成铝锭材料,然后运送至生产厂重新加工成包装产品。
3、芬兰
芬兰回收饮料容器最早开始于1950年,目前芬兰有三部法律规定使用押金制回收饮料瓶,分别是2005年发布的《饮料包装法》、2011年修订的《废物法》和2013年修订的《饮料容器消费税条例》。按照法律规定,政府对酒和软饮料生产商和进口商按每升0.51欧元征收饮料包装税,但如果生产商和进口商加入回收组织,就可以免征消费税。目前,芬兰最大的回收组织是成立于1996年的PALPA(SuomenPalautuspakkausOy)。PALPA是一个运营管理废弃饮料包装回收体系的非盈利组织,成立之初只回收铝罐,2008年开始回收废塑料瓶,并将废塑料瓶作为原料进行资源化,2011年开始回收玻璃瓶并作为原料进行资源化。截至2013年,PALPA共回收1500种包装产品,运营14000个回收站点,4000台自动回收机,由于PALPA的贡献,目前芬兰的金属罐回收率达到95%,PET瓶达到92%,玻璃瓶达到91%。
(二)废电池回收
1、德国
德国在1998年3月制订了《废电池管理条例》,2009年开始实施《电池法》,法律规定:任何电池生产商、进口商以及最终消费者都有义务回收废弃干电池。消费者应将废旧电池送到商店或废品回收站,禁止将废电池投入生活垃圾桶;销售商要在电池销售点附近显著位置设立废旧电池回收箱,免费向用户提供回收服务。生产商要无条件免费回收回收网点送来的各种废电池,可以自建废电池回收体系或者加入共同回收体系。
德国对污染严重的镍镉电池、含汞电池、铅酸蓄电池实行押金制度。消费者购买镍镉电池时,电池中含有15马克的押金,当消费者以旧换新时新电池价格中会扣除押金。消费者购买铅酸蓄电池时,必须同时交回旧的蓄电池,否则需要交纳7.5欧元的押金。通过实施押金制度,德国汽车用铅酸蓄电池的回收率接近100%。
德国的废电池回收主要依靠共同回收体系。1998年5月,金霸王、松下、索尼、劲量等电池生产企业以及德国电工电气协会在汉堡成立电池共同回收系统(GRS),该系统负责统一回收废电池。该系统不以盈利为目的,所有费用由参加该回收系统的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承担。据统计,GRS系统在德国共设有17万个回收点,加入该系统的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生产和销售的电池总量占德国市场电池总量的80%以上,回收率为43.6%,回收电池的再利用率接近100%,成为德国乃至欧洲最高效的电池回收系统。
2、美国
美国在废电池立法方面非常细致,消费者用旧电池换取新电池可以得到一定折扣。在美国,有11个州对铅酸电池实施了强制性的押金返还制度(每个电池可抵5-10美元)。通常,消费者在新电池购买的7-30天内向原零售商出示押金证明(销售收据),就可以凭旧电池获得返还押金。这一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自1988年以来,铅酸电池中铅的总体回收率超过88%(Anderson,2001)。
(三)报废汽车回收
1、瑞典
根据机动车报废法案,瑞典1975年开始对机动车实行押金制度。起初押金为35欧元(相当于挪威的27%),因回收率较低,后来押金提高到42欧元,返还金提高为70欧元,回收率也相应提高到60%以上。
2、挪威
1978年,挪威开始实施废旧客车和卡车的押金制度,新车购买者必须支付130欧元押金,当汽车不再使用并且送到指定回收点后,则还给购买者一笔返还金。押金制度使废旧汽车的回收率高达90%-99%,年总收入累计为1500万欧元。这些收入的70%用于退还押金,30%则为收集、运输和粉碎设备提供财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