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海南省新闻办组织召开《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9章64条,明确了各级政府职责、各级环卫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单位和个人职责,分别从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处置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条例》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情形等方面都设定了法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建立生活垃圾全程管理信息系统、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综合考核制度,将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惩戒。明确了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将被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对不按规定缴费、擅自关闭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混装混运生活垃圾、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其他行为设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制图:李新瑶
生活垃圾分四类投放
《条例》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0月联合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借鉴已立法省市的经验做法,制定了全省统一的垃圾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并在《条例》第五条明确了四种类别的定义和主要品种,便于公众统一认识和执行。
根据《条例》第五条,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是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张、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是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杀虫剂、废温度计、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是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四是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各类生活垃圾的具体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乡同步、区域统筹的要求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新改扩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设施或对原有设施予以改造。从编制规划、科学选址到实施建设全过程,督促政府加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通过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推进绿色消费和绿色办公,明确生产者、销售者、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寄递业务经营企业、餐饮酒店服务性企业和各类公共机构等主体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限制过度包装及使用环保材料等方面的责任,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农村厨余垃圾直接堆肥
为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在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不同区域的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及其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重点要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
为满足生活垃圾的分类收运、处置,《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制定了收运、处置单位的资质要求和工作规范,强调垃圾收运过程中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且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相关标准处置,且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配置应当与源头分类的要求相匹配。同时对大件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装修垃圾等特殊生活垃圾提出了处理要求。
农村地区有其特殊性,不能完全照搬城市做法,需要探索适合其特点的分类处理模式。
为此,《条例》在推进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的基础上,一是从宽执行分类标准。明确农村生活垃圾无法按照四类标准分类投放的,可以结合垃圾成分特点和社会经济条件,因地制宜进行分类投放。二是推广海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经验做法。明确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模式。三是规范农村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处理方式。农村厨余垃圾就地处置,直接堆肥或者生产沼气;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四是明确特殊区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偏远地区和人口分散区域的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因地制宜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置。
另外,《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海口市的生活垃圾管理,依照《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三亚市、儋州市、三沙市等地级市的生活垃圾管理,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海南省其他市、县、自治县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时间,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