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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19-12-27 浏览次数:4543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本市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尽快建成一批生活垃圾分类达标示范街镇和可回收物回收集散体系,深入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的

  鼓励各区深入开展垃圾分类工作,以实效为基础,到2020年前,建成一批示范街镇,发挥典型作用,引领全市各街镇高水平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实现市民普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新时尚。同时,推进建立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点站场”体系。

二、总体原则

  按照“以区为主体、以示范为引领、以长效为导向”的原则,由市级专项资金补贴各区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和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点站场”体系建设。

三、支持范围

  2018-2020年,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分减联办”)文件规定创建成功并通过复核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工业区、乡,以下简称示范街镇),以及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设的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2020-2022年复评通过的示范街镇。

四、补贴方式和标准

(一)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

经市分减联办考评合格,结合社会公示情况予以认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由市级财政按街镇户数分档对所在区给予定额补贴(具体标准详见表1),创建成功当年给予补贴标准的80%,次年由市分减联办安排复核,通过复核的给予剩余补贴,复核不通过将扣回已拨付的示范街镇补贴。市分减联办在第三年度对获得补贴的示范街镇开展复评,复评通过的,由市级财政按照补贴标准的30%予以奖励,各区应给予不少于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的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表1 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补贴标准和奖励金额

街镇户数(万户)

补贴标准(万元)

复评奖励

(万元)

街镇户数<2

160

48

2≤街镇户数<4

320

96

街镇户数≥4

500

150

(二)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

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建设,并经市分减联办考评达到运营实效的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由市级财政按表2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补贴。

表2 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补贴标准

补贴项目

补贴标准

服务点

1.5万元/点位

中转站

1000/平方米

(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资金来源

市级补贴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六、补贴流程

(一)补贴资金年度计划

1、每年9月底前,由市绿化市容局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次年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补贴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2、由市节能减排办同市财政局根据各领域资金使用计划情况统筹平衡。

(二)补贴资金审核

1、关于示范街镇创建

市绿化市容局组织各区申报生活垃圾示范街镇及补贴申请,对经市分减联办考评确定的拟补贴示范街镇及补贴资金审核数公示后,提出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2、关于示范街镇复核

市分减联办组织对示范街镇于第二年进行复核,并上网公示复核结果。复核通过的,由市绿化市容局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剩余补贴资金审核意见,报送市节能减排办。复核不通过的,取消剩余补贴资金,并由市绿化市容局提出扣回上年度已补贴金额意见。

3、关于示范街镇复评

市分减联办对获得补贴的示范街镇于第三年组织复评,并上网公示复评结果。复评通过的,由市绿化市容局提出复评奖励资金申请意见。

4、关于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

市绿化市容局根据对各区上一年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考核情况,对各区提出的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上网公示后,提出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三)补贴资金拨付

1、市绿化市容局将补贴资金审核意见或扣回资金意见报送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按规定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2、市绿化市容局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拨款申请或扣回资金意见。

3、市财政局收到市绿化市容局拨款或扣回资金意见后,按照支付管理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区或收回至市财政。

七、监督管理

1、由市绿化市容局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督促各区、各街镇做好相关工作,并对各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2、由各区、各街镇按照市绿化市容局牵头制定的示范街镇和“点站场”评定标准和考评办法,制定具体街镇创建计划,并做好工作实效、日常流转数据及凭证、服务点地址及照片、中转站租约、照片、运营合同等归档工作,以便监督检查。

3、在市绿化市容局网站上开辟专栏,公布各区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点站场”体系建设情况和垃圾分类示范街镇创建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