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固体废物作为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包括四类税目: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体、液态废物)。
直接向环境排放上述应税固体废物的纳税人应当依据《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月计算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并按季度进行申报和缴纳。
提请稍加注意的是,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环境保护税,这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向排放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有所区别。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用公式表达如下:固体废物排放量=当期排放量-当期贮存量-当期处置量-当期综合利用量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就是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以下详细说明计税依据的计算公式中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的计算方法:—1—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应准确计量2018年3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以下简称《23号通知》),纳税人应当准确计量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未准确计量的,不得从其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中减去。
—2—转移量相应计入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23号通知》规定,纳税人依法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转移量相应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或者综合利用量;纳税人接收的应税固体废物转移量,不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3—合规贮存量和处置量不缴纳相应的环境保护税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纳税人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4—合规综合利用量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近一步明确了纳税人合规综合利用的标准,即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23号通知》规定,“纳税人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随后于2018年5月制定并发布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具体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评价管理方法、程序等,且《评价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了“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5—合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的申报尽管合规贮存量和处置量以及合规综合利用量的结果均为纳税人不缴纳相应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税,但这两者在税法中的法律性质并不相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的解释,合规贮存及处置的固体废物类似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税前扣除项目,而合规综合利用为减免项。[1]无论是合规贮存量、处置量还是合规综合利用量,纳税人均需要进行基础信息采集且需要按税法和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因此,如果纳税人产生的应税固体废物均被合规贮存、处置、合规综合利用的,其应税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税应税依据应为0,应纳税额也为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