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近日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肇庆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20〕5号),决定废止《肇庆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执行。为方便理解执行,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必要性《肇庆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于2014年8月19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并于2014年9月1日实施。《肇庆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辖区内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为符合站点设置要求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内容涉证明事项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精神,予以清理,并于2018年12月在市政府和商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取消出具“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设置确认函”证明事项的公告。
2019年12月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二〇一九年第1号),该《决定》对10部规章进行修改,其中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六、七、八、二十和二十一条款作出修改或删除。由于《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修改篇幅较大,涉及条款内容较多,《肇庆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与之相违背,故不再适用。
鉴于上述原因,我市决定对《肇庆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二、关于废止有关文件后相关管理活动执法依据废止《肇庆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肇府函〔2014〕268号)后,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活动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