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
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市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油汽车,同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符合要求的国六排放标准燃油新车,并到本市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可申请补贴政策。新车购买日期以购车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燃油汽车是指个人名下的非营运性燃油客车。
报废是指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到本市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提前报废,并取得有效的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转出是指本市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取得有效的本市《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完成转移登记手续。转让车辆产权必须是4月23日之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的非营运车辆。
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客车是指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机动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柴油车。凡享受国三柴油车报废补贴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次补贴政策。
本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是指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汽车销售营业执照的企业,并且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平台上备案。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需通过“随申办APP”“上海发布”公众号或者“上海商务”公众号搜索“购车补贴”,在“车信盟”公众号中按规定登录和填列所需信息,帮助和指导消费者填报申请信息。
购买符合要求的国六排放标准新车是指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机动车排放标准,所有权人购买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新客车(不包含新能源汽车),以取得有效的本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
到本市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是指根据本市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到本市公安部门车辆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并以取得有效的本市《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为准。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市消费者,经机动车新车所有权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可以享受每辆车4000元人民币的财政补贴。
三、部门职责
市商务委负责本实施细则总体协调,受理并审核消费者申请;会同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本细则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配合市商务委对补助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部门审核监督职责,配合市商务委做好补助资金审核工作。
四、补贴申请及审核流程
(一)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汽车产权人可以通过“随申办APP”“上海发布”公众号或者“上海商务”公众号中搜索“购车补贴”,在“车信盟”公众号中按规定填写信息,向市商务委提出申请。需要提交的信息包括:
1.车辆产权所有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和证件类型,本人手机号码;
2.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账号,银行账户使用证件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致;
3.旧车车牌号(沪牌);
4.新车车牌号(沪牌);
5.上传购车发票(本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填写开票日期)。
上述提交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需要与车辆产权人旧车报废或转出的信息,以及购新车的信息保持一致,对信息不完整、不相一致或者未经实名认证的,相关申请不予受理。
(二)审核
市商务委在接收申请后,会同第三方大数据平台等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核,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比对稽核,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申请给予审核通过,并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的申请予以退回,申请人可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后再次提出申请,必要时可提供书面补正材料(咨询电话:400-820-3152)。补充证明材料包括:
1.对报废后新购汽车的,需提供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2.对转让机动车的,需提供本市《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3.新购车辆的本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新购车辆的本市《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异议复核
对仍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市商务委将及时通过短信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委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本人前往指定地点,现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车辆产权所有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和证件类型(须实名认证),本人手机号码;
2.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账号,银行账户使用证件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致;
3.旧车车牌号(沪牌);
4.新车车牌号(沪牌);
5.对报废后新购汽车的,需提供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6.对转让机动车的,需提供本市《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7.新购车辆的本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8.新购车辆的本市《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商务委收到复核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经复核仍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再受理申请人申请。
(四)拨付
申请人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商务委汇总后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交经审核确认符合拨付条件的消费者信息及补助金额,并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监督管理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和使用补贴资金。消费者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将客车转出后又转回本市的,应及时退回享受的补贴资金。消费者应承诺享受本次补贴政策的新购车辆不能用于商业营运,并签署《承诺书》。对经查实发现消费者本人或串通他人及企业等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未及时退回补贴资金的,应予以追回,并视情节将相关个人和企业失信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触犯相关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如有关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自2020年4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31日。
附件:承诺书(样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