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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动家电更新消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05-20 浏览次数:943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
推动家电更新消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产业〔2020〕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城管委、城管局、绿化市容局)、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国内需求、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激发消费潜力的决策部署,推动家电消费更新,我们制定了《关于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 推动家电更新消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着力推进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家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  务  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5月14日
 
关于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动家电更新消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激发居民消费潜力有关部署,进一步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促进家电更新消费,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聚焦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健全管理制度和支持政策,畅通家电生产、消费、回收、处理全链条,加快适应、引领、创造新需求,激发市场消费活力,增强消费支撑能力,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强化政策激励,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企业开展商业模式和技术创新,推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不断完善,促进更新消费良性循环,释放居民消费潜力。坚持协同联动。加强部门横向协同和系统上下联动,将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与垃圾分类、综合利用等政策和工作体系有机衔接。充分调动企业、社区、公益组织、个体从业者等各方积极性,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坚持典型引领。广泛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智能、高效、可追溯、线上线下融合的回收处理体系。总结行业典型案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做法。
坚持规范有序。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开展行业自律,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维护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行业良好发展秩序。
(三)工作目标。
用 3 年左右的时间,进一步完善行业标准规范、政策体系,基本建成规范有序、运行顺畅、协同高效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广一批生产责任延伸、“互联网+回收”、处理技术创新等典型案例和优秀经验做法,废旧家电规范回收数量大幅提升,废旧家电交售渠道更加便利顺畅,家电更新消费支撑能力明显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回收处理体系。
1. 健全回收网络。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构建线上线下相融合,城市功能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城市、街道、社区、家庭相贯通的废旧家电回收网络。以城市为单位、企业为主体,结合垃圾分类、大件垃圾处理等工作,优化废旧家电回收网络,搭建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各城市要合理设置废旧家电回收运输中转站,相应设施按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给予规划、用地和资金保障。以社区为载体,支持物业组织市场主体开展安全使用年限提醒、上门维修、回收预约等服务,逐步推动纳入“智慧城市”服务体系。(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分工负责)
 2. 优化回收渠道。支持大型家电生产、销售、回收企业和电商平台,利用配送、装机、维修等渠道,发展逆向物流,开展废旧家电回收。鼓励回收企业建立多元化回收渠道,通过全品类回收、预约回收等方式开展废旧家电回收,并交由合规企业处理。鼓励大型回收企业吸收个体回收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工负责)
 3. 增强处理能力。推动国产分选、处理关键技术装备研发生产和规模化应用,鼓励废旧家电处理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开展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加强信息化能力建设,提高机械化、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重点加强线路板处置、元器件无损化高效处理、稀贵金属提取等无害化、高值化利用技术研发与应用,提高处理产物附加值。(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工负责)
 
(二)促进家电更新消费。
 4. 组织开展以旧换新活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家电生产、销售企业及电商平台等,通过举办“周年庆”“购物节”等活动以及家电更新优惠等方式,开展覆盖城乡的家电以旧换新等更新消费活动,支持行业协会积极发挥组织作用,政府提供必要的对接服务平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分工负责)
5. 促进家电加快更新升级。鼓励企业加快产品创新迭代,优化产品功能款式,开展个性化定制业务,提高家电供给水平。引导消费者加快家电消费升级,使用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产品,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消费者购置节能型家电产品给予适当补贴。按照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发展二手家电交易。引导消费者按照安全年限使用和更新家电,及时淘汰能耗高、安全性差的家电产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分工负责)
6. 探索家电新型消费模式。鼓励家电生产企业与电商平台、房地产中介、房屋租赁等企业加强合作,面向新毕业大学生、务工人员等消费群体以及员工临时住房需求大的企业,开展符合其消费特点和消费能力的家电租赁业务,营造家电租赁新兴业态发展良好环境,更好满足房屋租住人员消费升级需求。(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工负责)
 
(三)组织开展典型推广。
7. 推广典型回收模式。积极推广有关城市实施的居民垃圾分类、社区站点投放、统一作业队伍、集中运输处理的社区回收模式;家电生产企业通过自建回收网络、委托回收、联合回收等方式,落实回收目标、推进规范回收处理的生产者延伸责任制良好模式;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互联网+回收”等新型回收模式,以及回收、运输、分拣、再利用全品类一条龙回收模式。鼓励平台企业通过“互联网+回收+创业单元”等模式,拓宽家电回收领域创业带动就业渠道。(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分工负责)
8. 培育行业先进典型。开展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先进典型培育行动,组织各地选择城市、园区、街道或企业作为主体,在现有工作基础上,通过优化政策环境、创新工作机制、强化要素保障,树立 “城市规范回收”“社区便捷回收”典型案例,培育“责任延伸制” 先进企业、“互联网+回收”骨干企业,探索、总结成功做法,形成先进典型地区、园区、街道或企业,更好发挥引领作用,带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分工负责)
 
(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9. 加强废旧家电监管。市场主体从事二手家电销售、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相关规定。鼓励回收企业开展废旧家电回收信息登记,推动收集、存放、转运、处理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实现可查询可追踪。(商务部负责)
 10.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废旧家电处理企业定期开展巡检和抽查,加大对企业违规处理、造假骗补、环保不达标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拆解废旧家电、非法转移或倾倒危险废物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依法打击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分工负责)
 
(五)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11. 健全相关标准法规。严格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健全家电和消费电子产品相关标准。鼓励企业开展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第三方认证。研究制定街道和社区废旧家电等临时存放点设置标准,提高废旧家电等回收、存放的便利性。(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工负责)
12. 优化动态管理机制。研究开展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企业资源环境绩效评价,促进政策资源向优秀企业集中。推动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补贴企业名单动态调整,优化基金补贴机制,形成激励先进、淘汰落后的政策导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分工负责)
 13. 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按照属地原则,研究对入户回收废旧家电人员实施备案管理,有效防范治安风险。从事家电维修和上门拆机、安装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考核,熟练掌握操作规范。优化从业环境,构建包含培养使用、保障激励、职业认同感、社会地位等更加积极、更为长效的激励机制。(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14. 加大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先进典型培育项目,城市以及家电生产、回收和处理大型企业建设废旧家电回收网络、优化废旧家电处理项目布局等,中央资金给予必要支持。研究完善基金征收补贴政策,适当调整基金补贴标准;条件成熟时统筹研究扩大基金征收补贴范围,调整基金征收标准,落实基金“以收定支、自我平衡”机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分工负责)
15. 加强宣传引导。行业协会要加大对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典型做法等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加强家电安全使用年限标准宣传,引导消费者增强家电安全使用和节能环保意识,及时更换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老旧家电,规范交投废旧家电。(有关行业协会负责)
 16. 强化责任落实。各地方、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促进家电消费更新重要意义的认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按照职责抓好政策落地落细。要加强数据统计监测和信息报送,及时梳理推广复制好经验好做法,着力提高工作成效。(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