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20)(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和《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发布实施。生态环境部固体司有关负责人就《技术规范》和《指南》的制修订背景、原则、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技术规范》和《指南》制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防止废铅蓄电池污染,2019年我部会同相关部委联合印发《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近年来,我国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产业发展十分迅速,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环境保护水平和生产效率水平大幅度提升。现行《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是2009年发布的,实施超过10年,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污染防治的新要求。为此,我部组织开展了《技术规范》的修订工作,对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建设、废铅蓄电池运输、收集过程和再生铅企业处理过程环境管理等提出一系列新的要求。《指南》为首次发布,用于指导和规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申请许可证的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技术规范》和《指南》的制修订是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重要体现。发布《技术规范》和《指南》有利于推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提高再生铅行业水平、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将进一步推动提升我国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处置的整体污染防治水平。
问:《技术规范》和《指南》的制修订原则有哪些?
答:一是科学性原则。以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根本,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为依据,注重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指导性。
二是可行性原则。在充分调研现有实践基础上,综合考虑技术可行性、成本有效性、运行可操作性以及环境可接受的风险水平等,提出切实可行的规范性要求。
三是分类管理原则。根据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活动单位环境风险的不同,实施分类管理,着力防控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环境风险。
问:《技术规范》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答:本次《技术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对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运输和贮存等环节实行分级管理,针对环境风险相对较小的完整的废铅蓄电池,提出有条件豁免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要求。
二是进一步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细化再生铅企业建设及清洁生产要求、污染控制要求、企业运行环境管理要求;为减少可能的污染源,新增“无再生铅能力的企业不得拆解废铅蓄电池”等要求。
三是与排污许可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要求有效衔接,增加再生铅企业火法冶金工艺和湿法冶金工艺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以及再生铅企业地下水环境监测要求。
四是推动提升废铅蓄电池处理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增加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企业应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相关数据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五是根据《电池性能国际测试标准》(IEC 61960)规定的命名和标示方法,将“废铅酸蓄电池”修改为“废铅蓄电池”。
问:《指南》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指南》包括总体要求、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要点两部分。
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南》的适用范围,以及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符合《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要点从技术人员要求,运输要求,包装和台账要求,贮存设施要求,利用处置设施及配套设备要求,技术、工艺和装备要求,规章制度和环境应急管理要求等7个方面对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了规定。
问:《技术规范》将废铅蓄电池贮存环节分成收集网点暂存和集中转运点贮存两类,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废铅蓄电池产生者多为个人消费者,来源分散且产生量少,废铅蓄电池从分散到集中、从少量到大量的收集过程中,不同环节的环境风险差别较大。根据环境风险大小,本次修订对不同类型废铅蓄电池贮存设施实施分级管理:对于收集网点,规定应划出面积不少于3 m2专门区域、有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和电解质渗漏的措施、地面硬化和有耐腐蚀包装容器等要求;对于集中转运点,规定面积不少于30 m2、地面硬化和有必要的防渗措施、设有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等要求;对于再生铅企业废铅蓄电池贮存库房,规定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进行建设。
问:《技术规范》对再生铅企业还提出了哪些新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一是要求“无再生铅能力的企业不得拆解废铅蓄电池”。与《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中“禁止无合法再生铅能力的企业拆解废铅蓄电池”要求一致。目前废铅蓄电池成熟的回收再利用流程是收集—再生利用,电池拆解行为在再生铅企业进行,而仅从事拆解活动的企业将废铅蓄电池由单一的危险废物拆解成为废铅膏、废电解质等多种危险废物,收集和利用两头在外,增加了环境风险。
二是要求“新、改、扩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要求”。目前,我国再生铅企业产能过剩,大量再生铅企业面临着“吃不饱”和处理能力闲置的局面。为促进再生铅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技术规范》将原来对再生铅企业生产规模的要求修改为“新、改、扩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要求”,限制新建单系列生产能力5万吨/年及以下、改扩建单系列生产能力2万吨/年及以下,以及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再生铅项目。
三是要求“再生铅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再生铅企业列入当地水、大气、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开展自行监测。
来源:生态环境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