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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丨人人参与垃圾管理,共同助力环境保护
更新时间:2020-06-05 浏览次数:445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

今年的主题为“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

倡导生态价值观念 、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  、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5月份以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陆续施行。

这些新规将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哪些影响?

本期京小槌普法,我们一起解读新规

01小区业主投放垃圾有何要求?

俗语有云:“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家园的公共卫生需要全体业主共同维护。《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要求,以及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该条例明确,业主是小区垃圾管理第一责任人,应按照规定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

02生活垃圾如何界定、分类?

垃圾能否妥善处理,做好分类是前提。而分类的前提是要了解什么是生活垃圾并明确生活垃圾的范围。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生活垃圾是指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属于生活性垃圾,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二)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三)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四)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五)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03违反垃圾分类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个人违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04生活垃圾如何投放、如有违反须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此外,《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城镇地区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两个条例均明确居民的垃圾投放的时间、地点等事项,这就要求居民们要多加关注自己小区内部安排与规定并依规执行,确保垃圾的及时、精确投放。

05垃圾收费标准如何设定?

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可见,该条例也在尝试运用价格机制助力居民们树立环保新风尚。

06公共场合下个人垃圾管理同样不容忽视

根据最新修订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五十四条规定:“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

(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可见,除小区内部环境卫生需要维护外,居民在参与社会生活也要具有公共卫生意识,要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好公共卫生环境。

三个条例的修订施行,进一步推动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道路,极大推动北京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的管理。垃圾减量、垃圾分类,看似简单,实际是一项移风易俗的工作,要形成一种生活习惯,因此不妨借着世界环境保护日的“东风”,让我们提高认识、深度参与到垃圾妥善处理的工作中去,为构建“美丽北京”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来源: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