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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浦区低价值可回收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11-04 浏览次数:1683
 

黄浦区低价值可回收物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清运体系和生活源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有效促进可回收物的资源化回收,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8﹞20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分减联办〔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低价值可回收物,是指具有一定循环利用价值,在垃圾投放过程中容易混入其他类生活垃圾,单纯依靠市场调节难以有效回收处理,需要经过规模化回收和集中处理才能够重新获得循环使用价值的固体废弃物,具体可参照市分减联办或市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

本细则的补贴对象,是指根据“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统筹考虑区域大小、可回收物量等因素,按照“鼓励适度竞争、利于企业发展”的方向,通过适度扶持、特许经营等方式,积极培育托底性可回收物市场主体,并鼓励该类企业参与特许经营类低价值可回收物招标,确定的承担本区内可回收物回收的主体企业。

第三条   补贴办法

对主体企业在本区内回收利用的低价值可回收物按照回收总量给予补贴,用于市场价格补贴以及对分类、回收、转运、处置等环节投入的支持。补贴标准参照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置费221元/吨执行。

第四条   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区财政预算保障,按年度纳入区绿化市容局部门预算的专项经费。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区绿化市容局开展补贴资金的组织申报、材料受理、审核等工作,并落实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工作的组织推进、数据统计、计量核准、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回收总量核准

区绿化市容局通过对回收、转运和处理等环节的数据相互比对、印证,对企业回收利用本区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总量进行跟踪审核。每月10日,企业与低价值可回收物末端处置企业完成对上月联单统计数据核对,并将核对后的数据报送区绿化市容局。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电子计量系统,系统数据接入本区管理部门监管平台,实现回收量和相关数据信息及时查询、调取等功能;企业应逐步加强与绿色账户平台融合,助力全市可回收物数据信息化收集,尽快实现可回收物回收量、“两网融合”点、站、场及企业信息的统一管理;企业应坚持“互联网+回收”模式,采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线上可回收物回收服务,最终实现线上交投与线下回收的有机结合,提升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全市可回收物系统的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七条   资金申请审核

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将上季度回收量信息制表汇总后(回收称重单据和系统数据明细作为申请附件)向区绿化市容局提交申请报告,经区绿化市容局对申请材料中的数据进行审核和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八条   管理制度

区绿化市容局通过现场核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企业的台账、计量系统、监管设备进行不定期抽查。同时,区绿化市容局可聘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台账等进行定期评估和审计。

企业要严格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区绿化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对企业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每半年报送市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