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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11-04 浏览次数:3572
 

闵行区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实现可回收物资源利用率最大化,建立健全本区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提高本区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实效,鼓励社会资本企业参与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置工作,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沪府令8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8〕20号)和《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沪分减联办〔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参与本区内实施的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项目。

第三条  (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种类)

(一)废玻璃:碎玻璃、食品及日用品玻璃瓶罐(调料瓶、酒瓶、化妆品瓶)、玻璃杯、玻璃制品(放大镜、玻璃摆件)等;

(二)废塑料:塑料包装盒、泡沫塑料、塑料袋、塑料玩具(塑料积木、塑料模型)等;

(三)废纸张: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物(利乐包)、食品包装盒、购物袋、皮鞋盒等;

(四)废纺织物:衣物(外穿)、裤子(外穿)、床上用品(床单、枕头)、鞋、毛绒玩具(布偶)等;

(五)废木类:小型木制品(积木、砧板)等。

区绿容局会同区经委,参照《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沪分减联办﹝2019﹞6号)公布的《上海市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2019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区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补贴对象)

担负区级两网融合集散场运行主体企业和担负各街镇(莘庄工业区)两网融合中转站运行主体企业。

(一)区绿容局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区级两网融合集散场运行企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集散场地可由政府提供或通过租赁方式实施,集散场总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年回收处理能力达到100000吨以上,有满足任务区内收运条件的车辆及分选、打包、转运等各项装备,集散场规范安全管理,有序运转;

2.具有切实可行的回收服务方案,对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的处置符合循环再资源化利用要求;

3.在上海或上海周边地区,有与承接项目相匹配的回收网络、处理场地和设施设备;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各街镇(莘庄工业区)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街镇、莘庄工业区两网融合中转站运营企业。原则上每个街镇(莘庄工业区)回收主体企业不超过2家,并向区绿容局备案。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中转站可由政府提供或通过租赁方式实施,中转站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年回收处理能力达到15000吨以上;

2.具有在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区域范围内实施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前端回收、集中存储的服务方案,有满足辖区收运条件的车辆及分选、打包、转运等各项装备,中转站规范安全管理,有序运转,与区级集散场有效对接;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补贴标准)

根据市下达年度指标,结合集散场运行成本,经专家评估,区两网融合集散场运行处置成本补贴标准为不超过111.5元/吨(最终以中标价为准)。如因物流体系变动或因末端处置等问题影响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体系运行,区绿容局、区财政局、区、各街镇(莘庄工业区)两级运行企业对运行补贴细则有异议,可会同第三方专业部门对本年度运行情况进行全过程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各街镇(莘庄工业区)两网融合中转站结合投资形式、运行方式,在合理测算运行成本的基础上,对运行企业建立微利补贴机制。

第六条(资金保障)

在市区两级下达的生活垃圾处置计划量之内,区两网融合集散场的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运行处置成本,涉及镇的,处置成本按区现有体制实施,运输费用由镇全额承担;涉及街道的,处置成本和运输费用列入街道部门预算。

第七条(运行方法)

各街镇(莘庄工业区)根据区年度低附加值可回收物任务指标,指导各居住区和单位进行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

各中转站服务企业负责将低附加值可回收物从各居住区(单位)回收网点位收集并运送至各街镇中转站,进行分类打包。由各街镇(莘庄工业区)运送至区级两网融合集散场。

区级两网融合集散场服务企业负责将各街镇中转站运送的低价值可回收物,经分拣打包,再从集散场送往下游利废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第八条(计量标准)

各街镇(莘庄工业区)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种类进行分类收集计量录入区两网融合平台;区级集散场将进场低价值可回收物按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区分,经地秤或正规发票两种计量统计方式汇总并上传至市、区两网融合平台,同时经区镇两级环卫管理部门审核认定,最终确认的回收量作为区、各街镇(莘庄工业区)两级回收服务企业补贴的依据。

第九条(部门职责)

区绿容局负责本区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工作的组织推进与补贴审核,并会同区经委等部门,不定期对低附加值可回收物仓储管理、称重计量、台账记录等进行抽查,加强资金使用的规范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补贴资金的落实,指导各街镇(莘庄工业区)按支出责任加强资金监管。

各街镇(莘庄工业区)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辖区内可回收物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全过程监管,有效掌握区域可回收物流量、流向,做到“有账可查、源头可溯、去向可控”。特别加强收运单位、中转站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管,建立优胜劣汰机制,促进作业服务规范、有序,满足市场需求。落实镇级(莘庄工业区)承担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

各回收服务企业应当严格依法组织回收运行活动,并如实提供相关文件和数据资料。

第十条(监督管理)

集散场和中转站运行应符合环保管理、消防管理等安全管理要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区级集散场实施监督管理,各街镇(莘庄工业区)负责对中转站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集散场和中转站的检查考核,对不合格情况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集散场和中转站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整改通知书后15日内,落实整改措施。集散场向区绿容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中转站向所属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并报备区绿容局;整改不到位的,停发补贴;屡次违规或情节严重的,依法终止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区绿容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执行过程中,如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级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上位法修订调整而导致本细则与上位法内容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上位法依据为准。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