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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静安区低价值可回收物收运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11-04 浏览次数:1540
 

区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建立健全本区生活垃圾可回收物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两网融合”,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沪分减联办〔20196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82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静安区低价值可回收物收运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静安区低价值可回收物收运补贴实施办法》

 

                           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057

                                    

静安区低价值可回收物收运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清运体系和生活源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有效促进本区可回收物的资源化回收,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820号)、《上海市两网融合回收体系建设导则(试行)》(沪分减联办〔20183 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分减联办〔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低价值可回收物,是指具有一定循环利用价值,在垃圾投放过程中容易混入其他类生活垃圾,单纯依靠市场调节难以有效回收处理,需要经过规模化回收和集中处理才能够重新获得循环使用价值的固体废弃物,具体参照上海市绿化市容部门定期发布的《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并结合区内实际确定为:废玻璃类、废泡沫类、废塑料类(低污染杂料)、废纸类(低污染杂料)、废纺衣物类。

本细则的补贴对象为区两网融合集散场和设置和各街镇两网融合中转站,直接参与静安区“两网融合”工作实施的主体企业。根据全区两网融合“点站场”体系建设布局,各街镇居住区、辖区单位内可回收物服务点至两网融合中转站之间低价值可回收物短驳由各街镇确定的主体企业负责,重点做好菜集市场废泡沫和酒吧大型餐饮单位废玻璃瓶等重点区域重点品类的收集服务,主体企业短驳服务费统一由区绿化市容局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年内一次性补贴到位。对区两网融合集散场收运处置的低价值可回收物按量实施补贴。各街镇中转站收集分拣后的低价值可回收物若无下游处置出路的由区集散场托底收运处置,按市场价进行结算(可适当叠加区级补贴,由集散场运营主体企业与中转站运营主体企业自行协商)。

第三条 补贴标准

对集散场运营主体企业在本区内回收利用的低价值可回收物按照回收总量给予补贴,用于对低价值可回收物分类、回收、转运、处置等环节投入的支持。补贴标准参照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置费221/吨执行。

第四条 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区财政预算保障,按年度纳入区绿化市容局预算的专项经费。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区绿化市容局开展补贴资金的组织申报、材料受理、审核等工作,并落实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工作的组织推进、数据统计、计量核准、监督考核等工作。

各街镇结合区域实际,负责两网融合服务点及两网融合中转站的建立和完善,落实区域内点站间低价值可回收物的短驳后手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街镇两网融合中转站主体企业负责所属街镇范围内全品类低价值可回收物的收集托底,保障街镇各两网融合回收服务点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的及时收运,对每日进出的各类数据进行实时记录,纳入街镇两网融合数据体系,建立真实完整的收运台账,并提供相应原始台账定期备查(重点检查低价值可回收物交由区集散场或其它市场企业的单据凭证,该凭证能通过账款等形式佐证转运量),检查结果纳入对各街镇两网融合指标数据完成考核及对下一年该街镇主体企业短驳服务购买的额度考量。

两网融合集散场负责全区范围内全品类低价值可回收物的收集托底,对各街镇中转站收运的数据进行实时记录,录入两网融合数据体系,并向相关街镇开放查询权限;保障街镇中转站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的及时收运;建立台账,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统计工作;按再生资源类别,按要求分类进行打包处理后交由末端资源化利用企业再生利用。

第六条 回收量核准

区绿化市容局通过对回收、转运和处理等环节的数据相互比对、印证,对企业回收利用本区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总量进行跟踪审核。每月10日,各主体企业与低价值可回收物末端处置企业完成对上月联单统计数据核对,并将核对后的数据报送各街镇,由各街镇根据垃圾分类报表要求报送至区绿化市容局。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电子计量系统,系统数据接入本区管理部门监管平台,实现回收量和相关数据信息及时查询、调取等功能;企业应逐步加强与绿色账户平台融合,助力全市可回收物数据信息化收集,尽快实现可回收物回收量、“两网融合”点、站、场及企业信息的统一管理;企业应坚持“互联网+回收”模式,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线上可回收物回收服务,最终实现线上交投与线下回收的有机结合,提升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全市可回收物系统的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七条 资金申请审核

集散场主体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将上季度回收量信息制表汇总后(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称重单据和系统数据明细作为申请附件,该凭证能通过账款等形式佐证转运量)向区绿化市容局提交申请报告,经区绿化市容局对申请材料中的数据进行审核和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八条 管理制度

区绿化市容局通过现场核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企业的台账、计量系统、监管设备进行不定期抽查。同时,区绿化市容局可聘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台账等进行定期评估和审计。

各主体企业要严格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区绿化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对企业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每半年报送市行政主管部门。

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低价值可回收企业,取消对其的补贴,取消其区内两网融合运营资质。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