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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再生资源回收专项整治!石家庄出台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20-11-12 浏览次数:920
 

石家庄人民政府发布发布《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摸清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现状,建立完善科学长效的监管体系机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全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秩序,着力解决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暴露出的违法用地、环保、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根据省防控疫情推进外资外贸商贸流通文旅业发展协调组《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冀文协调〔2020〕8号)精神及市领导批示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为期1个月的再生资源回收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摸清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现状,严格依据《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依法取缔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者,重点整治一批重大问题隐患,引导提升一批具备资格但管理不够规范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建立完善科学长效的监管体系机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重点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针对所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涉嫌违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全面排查情况,重点对违法违规用地、无证无照经营、环保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整治。

三、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从即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全面排查阶段(2020年10月28日-11月3日)。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抓紧作出安排部署,快速启动全面排查工作,彻底摸清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底数和突出问题,列出清单、登记造册,提出处理意见,确保全覆盖、不留死角。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11月4日-11月20日)。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和《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全面集中整治,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专人,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销号管理。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和整改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取缔。于11月20日前将集中整治情况及《再生资源回收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市再生资源回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6136769;邮箱sjzzsb@163.com)。

(三)督导抽查阶段(2020年11月21日-11月30日)。市供销合作总社组织有关部门,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督导。对虚报、瞒报、工作不认真、不落实的部门和责任人,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通报。

四、职责分工

根据省防控疫情推进外资外贸商贸流通文旅业发展协调组《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冀文协调〔2020〕8号)精神,结合《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和我市部门职责分工的实际情况,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的再生资源回收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时间节点逐一组织落实各项具体整治工作,汇总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向省商务厅报送,并及时向市政府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供销合作部门按照《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要求开展整治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主体的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依法查处再生资源行业中非法用地或占用耕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查处再生资源行业中造成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再生资源行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再生资源行业中违反治安管理、从事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再生资源回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副市长高玉柱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二级调研员张建国、市供销社理事会主任张佐英为副组长,市供销社、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由市再生资源回收服务中心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也要参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专项整治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内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实施。要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同时与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书。

(三)严格依法办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确保做到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避免因法律法规适用不当或工作方法不当造成工作失误。

(四)强化舆论监督。要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跟踪报道整治成果,宣传正面典型,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形成良好社会舆论监督氛围。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在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长效监管机制,努力推动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法制化、规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