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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12-04 浏览次数:952
 
沪环土〔2020〕249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关于开展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绿化市容、建设管理、商务、水务、交通运输、经济信息化部门,上海海事局所属各分支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有关规定,加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一般固体废物转移利用的联合监管,规范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行为,本市开展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原则与流程

本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按照市级平台、属地审核、明确来源、落实去向、信息互通、部门联合的原则推进开展。

转移一般固体废物跨省利用的,由本市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或集中收集单位(以下简称转移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在转移前通过一网通办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经备案通过后方可转移。

转移单位应在一网通办中如实准确填写跨省转移利用信息,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根据合同期限确定备案期限,备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转移单位按照产废设施或收集设施所在地,选择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备案申请。转移单位应确保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申请工程渣土等跨省转移利用的,还需提交经市绿化市容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备案审核表。

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转移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备案材料齐全且一致、废物来源和属性清晰、利用去向合理、合同真实有效的,由一网通办生成电子备案表及相应备案号。经备案通过后,转移单位可以按照备案明确的方式转移相应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市生态环境部门每月定期汇总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情况,通报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重新备案的情形

若涉及以下情况,转移单位应重新备案,经备案通过后方可以按照备案明确的方式转移相应的固体废物:

1. 超出备案期限和备案数量;

2. 固体废物种类和主要成分、运输方式、利用去向与备案信息不符;

3. 接受地生态环境部门反映不宜进行转移的;

4. 执法监督部门检查发现存在其他不宜进行转移的情况。

三、职责分工

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企业服务,落实专人及时办理备案申请;要督促转移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加强环境监管,对外省市反馈的本市固体废物利用单位要依法加强监管,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进行全过程管理,对工程渣土跨省利用方案进行备案审核并督促转移单位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两网融合”可回收物中转站、集散场予以确认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商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可回收物)回收行业的管理,加强对再生资源(可回收物)利用去向的监管。水务部门负责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各类市政污泥进行行业监管。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经营性运输企业的管理。上海海事局负责管辖范围内固体废物运输环节的管理。

市、区生态环境、绿化市容、建设管理、商务、水务、经济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应依法落实各自管理职责,加大对新修订的《固废法》的宣传力度,加强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

 

附件:1. “一网通办备案流程

2. 转移单位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3. 上海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市转移利用备案表

4. 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核表

5.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市转移利用备案承诺书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20201126

附件2

 

固体废物转移单位提交材料清单

 

1. 上海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系统内填报);

2.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表(工程渣土等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转移单位需要提交,盖章电子扫描件);

3. 固体废物转移单位的营业执照(系统自动导入);

4. 固体废物转移单位与运输单位、利用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盖章电子扫描件);

5.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承诺书(盖章电子扫描件);

6. 其他与一般固体废物利用相关的说明材料(盖章电子扫描件)。

附件5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转移单位名称)于××××××日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了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及相关附件材料。现就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 ×××××××××(转移单位名称)拟于××××××日至××××××日转移××××××(废物名称)至××××××××(利用单位名称)进行利用。×××××××××(转移单位名称)已核实利用单位的主体资格和固体废物利用能力,确认其利用方式和污染防治措施合理有效,已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2.若跨省转移利用发生变化导致与备案情形不符的,×××××××××(转移单位名称)将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备案,经备案后方可转移。

3.×××××××××(转移单位名称)提交的备案材料是×××××××××(转移单位名称)对固体废物跨省市转移利用的合理性、合法合规性的承诺。×××××××××(转移单位名称)承担转移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督和污染防治责任。

特此确认,×××××××××(转移单位名称)××××××××(利用单位名称)提交的所有文件及其信息均真实、完整。如有弄虚作假,×××××××××(转移单位名称)××××××××(利用单位名称)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转移单位(公章):                  利用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