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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废钢购销企业巨额虚开发票大案频发,为何下游钢铁企业未遭刑事追责?
更新时间:2021-03-22 浏览次数:669
 

统计数据显示,钢铁冶炼多用1吨废钢原料,比生铁可节省60%能源、40%新水,可减少排放废气86%、废水76%、废渣72%、固体排放物(含矿山部分的废石和尾矿)97%。由于废钢铁属于再生资源,环保功效显著。废钢铁作为可实现无限循环利用的铁素资源,是唯一可以缓解铁矿石瓶颈矛盾的大宗钢铁原料,其循环利用有着很高的经济、环保和社会效益。一直以来我国钢铁企业的废钢铁原料主要来自于国内采购和国外进口两部分,国内采购中正规企业销售废钢铁边角料的数量有限,且对销售对象有诸多限制,因此众多钢铁企业的废钢采购来自于社会个体供应商。2017年以来我国对废钢铁、废铜、废铝料等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导致国内众多钢铁企业不得不增加社会个体供应废钢的采购量,而个体供应商无法提供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痼疾使得钢铁企业采购成本上升、经营中的涉税风险加大。加之近年来废钢购销企业虚开发票大案频发,下游钢铁企业被牵连进刑事案件的概率增高。对此,本文基于近年来处理废钢购销企业虚开案件的经验,结合钢铁企业的经营现状,谈谈如何让钢铁企业走出废钢采购环节的税务困境、防范税务风险,供读者参考借鉴。

一、钢铁企业废钢采购业务面临的税务困境

钢铁行业产业链的主体由废钢铁回收、分拣、初加工、配送、生产(应用)构成。回收企业经过废钢加工生产线按不同物品进行分选、分类后, 进行加工、净化处理, 按钢铁企业产品标准加工生产出各种清洁的品种废钢,销售或配送给钢铁企业回炉炼钢。以废钢回收配送为中端,连接上游的废钢回收网点、下游的钢铁企业,以及废钢加工设备等衍生产业,构成了目前的钢铁产业行业链。

2019年上半年,我国废钢铁消耗总量达1.011亿吨,同比增加1341万吨,增幅为15.28%。而上半年全国废钢铁资源产生总量为1.16亿吨,同比增加1300多万吨,增幅为12.6%。其中,钢铁企业自产废钢0.27亿吨,占资源总量的23%;社会采购废钢0.89亿吨,占资源总量的77%。如此巨大的社会采购体量,采购方却无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增值税进项和列支成本,废钢采购中的税务管理问题成为钢铁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巨大阻碍,钢铁企业遭遇的生产经营压力明显加大,企业陷入采购成本上升、利润下滑的困境。

二、钢铁企业税负成本不断增加,涉税风险进一步加大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8)157号文件,在2009年和2010年的执行中,废钢铁回收业务分别有70%和50%税收返还优惠政策,而2011年需全额上缴17%增值税。税负大幅增加,企业经营面临困难。2010年,废钢铁回收企业的税负率9%;2011年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实行“全额征收,只征不退”,回收企业的税负率高达16.3%。2019年增值税政策发生调整,废钢铁回收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由于无法取得足额进项,回收企业税负过高,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举步维艰。

税负的增加带动废钢铁市场价格的上涨,又不断将成本转移到钢铁企业,导致钢铁企业采购成本大幅增加,致使再生资源采购价与原生资源采购价相差无几。影响了部分钢铁企业多吃废钢的积极性,考虑废旧物资的利用率和成本率,迫使一些企业从利用废金属为原料返回重新使用原生金属为原料的老路,钢铁企业最终不得不转而增加铁矿石的采购,而铁矿石的采购依然存在无法足额取得进项发票抵扣的问题。针对原料采购环节面临的上述问题,钢铁企业选择了不同的解决办法,有些通过当地特殊的税收政策解决,有些通过挂靠其他正规、大型的企业解决,有些通过其他办法取得发票解决,不同的解决方法对业务模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同时也会产生不一样的税务结果,若处理不当,其引发的涉税风险将会对钢铁企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税赋增加带来的采购成本上升严重制约钢铁企业规模化发展

前已述及,因为废钢铁原料的供应环节实施17%(目前为止13%)的增值税,而社会废钢多数来源于社会居民、个体工商户、非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及经营性工矿企业,而除经营性工矿企业外,95%以上的收购业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使得废钢铁回收业务中产生了过高的税赋。为此,大型的、正规的回收企业在开具销售发票时要自己承担几乎全部的增值税税款;而部分小型的回收企业,则往往通过和小钢厂“两头不开发票”的手段,抢夺本就紧缺的社会废钢资源,并获得比大型、正规的回收企业更高的利润。受政策、财税的制约,可能导致回收企业规模越小越能盈利,规模越大、越正规的企业却丧失经营的正规渠道,从而不利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此外,一些省、市出台的地方税收扶持政策,增值税缴纳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或部分补助回收企业。对于其他没有税收扶持政策的地区而言,很多回收企业大量收购废钢铁后,在有税收优惠的地区完税。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差异,致使部分地区每年大量的的废钢铁资源外流,本地企业不能参与公平竞争,生存面临严峻考验。很多钢铁企业为降低企业经营税收,选择在有税收扶持的地区设立回收企业,在当地完税,这种异地经营、开具、取得发票的业务模式不仅限制了钢铁企业规模化发展,而且在税收征管上也存在诸多风险,对于企业证明购销交易真实性、完善业务材料、防范发票开、受过程中的税务风险提出了很高要求。

四、钢铁企业废钢采购业务税收风险防控建议

废钢是钢铁生产的重要原料。2019年7月1日,废钢铁等8个品种固体废物被调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废钢铁进口量大幅下降,现在行业协会、钢铁企业正在积极呼吁放开废钢铁进口限制。当前,钢铁行业环保和能耗约束作用日趋增强,钢铁企业均以降低铁水比作为下一步重点工作,对废钢的需求量也将进一步增加。随着未来钢铁企业的创新发展,废钢采购和回收处理应用量将会不断提升。那么,在面对这一业务创新发展下,在经营管理层面上来讲,加强钢铁企业废钢采购业务税收管理是非常重要的方面之一。但废钢行业因其特殊性及税收政策现状目前仍存在特别是采购环节的税务风险,这也是制约钢铁企业大量使用废钢的瓶颈。针对钢铁企业废钢采购业务中突出的缺乏进项税票抵扣及无票列支成本问题,笔者建议钢铁企业从以下三个方面防范风险:

(一)废钢采购尽量要求货物和发票来源地一致。针对部分外地供应商,要保证货物所有权的流转符合相应的业务模式,也可以通过要求供应商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租用货场、合规贸易转移等形式对本地货物拥有所有权。此外,可以与当地汽车、电器等生产商及其配套厂直接签订采购合同,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货物交易的真实性,同时统筹考虑税务风险与采购成本的关系,评估税务风险降低的同时增加的采购成本。

(二)针对采购业务中存在的挂靠行为,为避免中间环节处理不当给企业带来不确定的问题及风险,钢铁企业可以建立挂靠双方的定期考察制度,严格控制这类废钢公司的数量。此外,也可以选择设立自己配套的回收企业,从而实现回收、生产一体化,对回收过程严格管控,从而减少可能产生的税务风险。

(三)经常性开展税务、经营业务的专项检查。企业应从自身出发,定期倒查业务模式、业务内容,走访供应商,与各废钢铁供应商做好服务沟通工作,提出解决问题意见和建议,规避运作不规范产生的风险隐患,确保合作双方合法、合规。在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基础上,可以联合其他钢铁企业与政府协商,在财政及税收政策方面有所倾斜,对部分诚信纳税、会计核算规范的钢铁生产企业给予财政补助或其他政策优惠,协调税务部门解决生产企业采购环节无票列支成本的难题等。

来源: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