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绿化市容局、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建立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方便、收运及时、收费规范的管理体系,有利于维护城市环境卫生面貌,有利于保障广大市民切身利益。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现就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和收运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方便市民投放、维护环境整洁为导向,通过垃圾投放和收运的有序衔接,减少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在居住区的停留时间;通过价格明示公开、全程信息管理,实现装修垃圾、大件垃圾规范收费。
二、明确投放方式
装修垃圾投放方式可以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投放至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二是投放至专用回收箱内;三是投放至临时交付点。
物业服务企业在为业主、使用人办理入住或装修登记手续时,应将装修垃圾投放方式等事项明确告知业主、使用人。业主、使用人在装修住宅前,应将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装修面积和方案、装修垃圾投放方式等信息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中应明确装修垃圾投放方式、投放位置、投放时间和收运企业等内容。
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大件垃圾投放方式可与装修垃圾投放方式同步告知。日常生活中单独进行大件垃圾投放的,一是投放至指定的大件垃圾堆放场所,堆放场所可单独设置,也可与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合并设置;二是投放至专用回收箱内;三是投放至临时交付点;四是自行运送至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大件垃圾拆解处理场所。
三、袋装捆扎处理
装修时产生的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应按照“宜装袋则装袋、宜捆扎则捆扎”要求进行处理。其中,装修垃圾袋的规格尺寸一般为75cm*45cm左右;捆扎的规格尺寸一般长度≤100cm,直径≤40cm。大件垃圾方便拆解的,按照装修垃圾进行装袋或者捆扎处理,不便拆解的,可整件投放。
四、定时定点投放
物业管理区域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以及指定的大件垃圾堆放场所的,或者收运企业提供公用的专用回收箱的,业主、使用人按照明确的开放时间和要求进行投放。
业主、使用人使用收运企业提供自用的专用回收箱的,根据需要进行投放,但应尽量减少晚间投放作业,防止扰民。
业主、使用人使用临时交付点直接投放的,交付点应避开消防通道以及车(人)流集中区域,同时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在临时交付点停留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防止扰民。
五、预约到点收集
收运企业按照预约时间及时到点收集。使用专门的装修垃圾以及指定的大件垃圾堆放场所,或者公用的专用回收箱投放方式的,收运预约主要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使用自用的专用回收箱投放方式的,收运预约主要由业主、使用人负责;使用临时交付点投放方式的,收运预约主要由业主、使用人负责。在收运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配合,做好区域内的道路清障、车辆引导、收运车辆临时进出停放等保障工作。对于非《协议》中明确的收运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拒绝其进入物业区域作业。收运企业应将收集到的装修垃圾、大件垃圾运送至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场所。
六、无尘密闭运输
收运企业应采用符合本市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收运规范的专用回收箱和运输车辆,并根据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收运装备标准逐步升级要求,及时更新收运装备。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辆车容车貌良好,杜绝车辆“跑冒滴漏”,实现收集和运输无尘化、密闭化。
七、规范处理收费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推行按袋、按箱、按车、按件计价,实行按量收费,收运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单位服务场所、单位网站及其负责清运装修垃圾的物业管理区域内、预约信息平台等显著位置通过有效的标价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单位,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由业主、使用人直接与收运企业预约的,收运企业按实际投放量计价收费,并开具发票。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收运企业预约的,收运企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统计的不同业主、使用人的实际投放量,与业主、使用人分别计价收费,开具相应发票。因代收装修垃圾清运费用产生的管理成本,收运企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管理费用。
八、全程信息管理
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广、运用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和收运预约信息平台,推进投放和收运有序衔接,收运和收费全程可溯,运力和运能合理配置,实现业主、使用人预约投放更方便、收运服务更精细、居住环境更整洁。
九、加强监督管理
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是本市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资源利用和垃圾分类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处理的具体管理工作,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所辖区域内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处理的源头管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房屋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的义务,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业主、使用人未遵守装修垃圾投放要求的,报告城管执法部门。
镇(乡)人民政府依法对违反《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负责会同市物业管理、装修装饰行业协会,采集并定期公布本市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清运、处置价格信息。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督促装修企业规范装修垃圾装袋。
十、跟踪评估效果
市、区绿化市容、房屋管理部门全面推进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和收运管理,密切跟踪投放和收运模式优化、预约信息平台运行、收运装备应用推广等情况,及时掌握动态、评估效果、完善措施、解决问题,实现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定时定点投放、预约到点收集和无尘密闭运输。
十一、其他
(一)装修垃圾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和其他废弃物。大件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体积较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后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的废弃物品,包括沙发、床垫、床架、桌椅、衣(书)橱(柜)等废弃家具。
(二)体积较大的废弃家用电器应当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并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置。
(三)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是指相对封闭、定期开放且有专人管理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四)专用回收箱指专门用于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且与装修垃圾、大件垃圾运输车辆相配套的箱体;临时交付点指按照《协议》约定的装修垃圾临时交付地点。
(五)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做好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管理工作。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和收运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与建设工程同步实施的房屋装修装饰过程中产生的装修垃圾,纳入主体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同步处理。
(八)本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4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