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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新《固废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更新时间:2021-11-30 浏览次数:1337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于202091日起施行,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个环节的管理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2021年以来,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系统全面贯彻落实新《固废法》,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以突出执法实效,通过深入宣贯、交叉执法、市区联动、聚焦信访、执法帮扶等形式,不断加深巩固全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涉废企业对新《固废法》的理解。

本年度第二批固废专项执法中查处的5例典型违法行为如下。

案例一:陈某未经批准跨省转移处置固体废物案(关键词:跨省处置,部门联动)

1基本案情

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收到安徽省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线索移送:合肥市某企业接收并处理来自上海市奉贤区杨牌路某号的固体废物。奉贤区生态环境局立刻联合公安部门前往该地址进行检查,发现涉案的固体废物为建筑垃圾。区生态环境局协调城管、绿容部门,通过资料收集、实物比对、调取监控、逐个询问等方式,厘清跨省转移处置建筑垃圾的“来龙去脉”。经查,涉案人员陈某未经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将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露天堆放于上海市奉贤区杨牌路某号的涉案地址,并委托私人卡车转运至合肥进行处置,转运处置量约为52吨。

2处理情况

陈某未经批准将固体废物转移出上海市进行处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奉贤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陈某立即改正,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接收陈某跨省转移的固体废物并进行处置的合肥市某企业,其受委托处置跨省转移固体废物的相关行为,由合肥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监管。

3案件启示

建筑垃圾也应依法管理

新《固废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本案中,经多部门共同查实,涉案的建筑垃圾为陈某个人所有,其以个人名义实施建筑垃圾的转移处置行为。

建筑垃圾作为固体废物的一种,虽区别于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但对其进行跨省转移贮存、处置、利用活动,仍要遵守新《固废法》的相关规定: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处置的,须经移出地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进行利用的,须报移出地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案例二:李某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关键词:无证收集,查封)

1基本案情

宝山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投诉:有人清洗化工桶可能造成污染。经查,李某租借潘泾路一厂房,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收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桶(HW49)进行翻新再次出售。经清点,现场堆积三百余只废桶,其中一百余只废桶已涂刷油漆翻新,剩余废桶暂未处理,桶内有少量废化学试剂和废稀释剂。为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并固定证据,执法人员当场实施查封措施。经执法人员释法,李某认识到违法行为,主动关闭该厂房。

2处理情况

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当场向李某送达了查封决定书(沪0113环查[2021]001号),并视整改情况于30日内解除查封。李某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宝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90万元,并将该案移送宝山公安部门处理。

3案件启示

“查封、扣押”需对症下药

本案中,因刷漆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清洗废桶(属于危险废物)产生的废水贮存于室内,存在较强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危废污染事故隐患,因此,执法人员在现场必须当机立断,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掐断污染源头。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查封、扣押的对象应是“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所以查封、扣押不是简单的“一锅端”,而是分清具体排污环节、污染隐患后的“对症下药”。同时,执法人员在实施查封、扣押时,必须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中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让生态环境的“铁腕执法”更具威慑力。

案例三: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案(关键词:委托给无证单位,移交公安)

1基本案情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某公司20202021年将废液压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当作一般工业固废,与公司的其他工业固废一同委托A公司进行处置。经核对相关记录,两年间,该公司委托A公司处置废液压油桶1次,处置量约为5.64吨。经进一步对比固废出库照片和厂区监控等,最终查实该公司当时委托处置的废液压油桶中还存放有一定数量的废钢丝绳,经核算,委托处置的废液压油桶实际总重量约为1.4吨。经核实,A公司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

2处理情况

该公司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闵行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处罚款人民币6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员移送,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理。A公司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另案处理。

3案件启示

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勿“混淆”

新《固废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是工业固废,但不完全等同于工业固废,由于其存在的危险特性,需“特殊对待”。新《固废法》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提出了严格的污染防治要求,明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案例四:产生工业固废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处置工业固废,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案(关键词:双核实,环境污染连带责任)

1基本案情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自来水有限公司三个水厂检查时发现,三个水厂净水时产生的工业污泥,经脱水后交由一家运输公司收运,该运输公司将污泥放在某处场地上露天堆放进行晾干(若遇雨天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待含水率降低后送往老港固废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处置。经核实,该运输公司只具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收运资质,不具备一般工业固废的运输和利用资质。

2处理情况

该自来水公司作为产生工业固废的单位,在委托他人运输、处置工业固废时,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双核实”,导致受托方(运输公司)的固废贮存场所不满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违反了新《固废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新《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的规定,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4.5万元。运输公司的相关违法行为另案处理。目前自来水公司已与有资质固废处置单位签订了委托处理污泥合同。

3案件启示

执法和守法都不能“想当然”

随着生态文明思想的普及和社会产业结构调整,政府执法和企业守法都应更注重细节。某自来水有限公司作为非营利性的国有企业,面对生态环境新法新规,应更主动地更新知识储备,更积极地担当社会责任,更全面地做好示范引领,千万不能以老思想、老做法“想当然”地处理事务。本案中,运输公司露天晾晒污泥时若遇雨天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那么该自来水公司还将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检查上述“老企业”时,切不可认为老企业“底子好”,就“想当然”地马虎了事,要认真仔细地帮助其查缺补漏,补齐短板。

案例五: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关键词:汽修,按标准贮存)

1基本案情

杨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民星路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环保负责人虽已参加过生态环境局组织的新《固废法》培训,但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烤漆房内仍随意堆放着若干个废香蕉水桶,烤漆房旁存放着两桶废机油。根据《危险废物管理名录》,该公司经营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香蕉水桶和废机油都属于危险废物,而上述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均未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处理情况

该公司“未按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杨浦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案件启示

“违法个案”中探究“行业共性”

本案虽是个案,但细究其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发现汽修行业在危废管理领域的“共性问题”:一是危废产生地点零散分布在烤漆房、保养间和洗车点等处,危废的及时统一收集成为难题;二是危废产生体量较小,危废的产生量与企业规模、汽车维修保养量密切相关,一些私人维修店铺,往往因人力、物力、成本等限制,忽视危废管理;三是管理人员职责不清,由于人员流动性大,经常造成无人管理、管理断层或资料缺失。

针对上述情况,自新《固废法》施行以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多次组织开展汽修行业的危废专项检查,纠正处罚了多起汽修企业危废违法行为。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将继续聚焦行业特点、查找共性漏洞,进一步规范汽修行业的危险废物管理。

来源:市环境执法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