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第二条“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如何理解?
答:这条规定讲了两个问题,一个是范围,一个是条件。前半句“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是说公司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收购废旧物资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什么情况属于聘用,文件并没有明确,还需要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如何明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该条后半句说的是“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指的是征免增值税,而不是免征增值税。这就意味着,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时,如果符合免税规定,可以免税;如果不符合,则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问题2:当前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有哪些?
答:目前,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未达起征点的可以免征增值税,现行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未办证户,次销售额300-500元;办证户,按月纳税的为月销售额15万元,按季纳税的为季销售额45万元,按月或按季纳税需要纳税人事先选择,且选定后当年内不得更改(具体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问题3:如何理解40号公告明确提出的“享受即征即退的再生资源销售业务必须取得销售发票或符合要求的收购凭证”?
答: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基本制度是凭票扣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依法定征收率计算得出,不得抵扣进项税,因此,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回收企业采购再生资源时即使未取得增值税发票,也不影响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40号公告提到的收购发票问题,其实主要是针对小额零星业务。第三条第(二)项第1款中规定,“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上述规定中的自然人一般指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者。如果该经营者的单次交易额超过500元,那就不能适用未达起征点免税,就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了。结合40号公告的第二条,如果超过增值税的起征点,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对于经营者更有利。
此外,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对回收企业的成本扣除没有特殊规定,企业除了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购买再生资源,除非销售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否则按政策规定必须取得发票方可进行税前扣除。按照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因为再生资源属于应税项目的范畴,所以必须要取得合法凭证。
问题4:企业再生资源相关的产品按照3%简易征收,是否可以兼营其他业务?其他的应税收入按照原来的方式征收还是统一按照3%核定征收?
答:回收企业一般纳税人对再生资源回收业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后,可以同时经营其他业务,但其兼营的其他业务需要先按法定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再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按简易计税方法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对回收企业外购外销的再生资源,只要企业符合条件,同样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问题5:已购进抵扣的设备,现无法使用,拆解成废铁、废铜处理是否属于废旧物资或者再生资源按3%计征?
答:对企业购进的设备,现无法使用,如果企业自己没有使用过,就直接将其拆解成废铁、废铜处理,那么这种情形可按40号公告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如果自己使用过,那么就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问题6: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逐级复查将如何操作?
答:上述规定是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操作和衔接的,除非财政部门进行延伸检查,否则一般不需要企业提供资料。
问题7:40号公告全国是否统一执行,执行标准是否能统一?
答:该文件是全国统一执行,执行标准无特殊情况也应该是全国统一。
问题8:目录中再生资源、产品和劳务、以及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需要一一对应吗?
答:必须一一对应,否则不能享受该目录规定的退税政策。
问题9:2022年版目录3.3,资源(如报废机动汽车船)中的有色金属(如废铜废铝等等),本身就是纯净的,经分类收集,直接销售,是否可以退税?
答:如果没有加工,而是采购后直接对外,则不能享受退税。
问题10:拆解算加工吗?
答:按照40号公告,拆解既可以享受简易征收,也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但需要满足公告及2022年版目录提出的条件和要求。当前税收优惠采用备案制,企业对照文件判定自己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自己到税务机关备案及申请税收优惠,相应的责任也需要企业自负。税务机关事后核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不但要追回税款,还涉及滞纳金、纳税人信用等级等问题,影响较为严重。建议企业在把握不准的情况下,找专业机构或到税务机关咨询是否满足税收优惠条件。
问题11:2022年版目录中提到的能耗、水耗如何认定,是参照环评文件还是需要现场检测?
答:需要了解当地的执行要求,建议企业做好台账管理。
问题12:回收旧货能否享受40号公告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40号公告明确界定了什么是再生资源,了什么叫加工处理。旧货也有其相关的定义和标准,二者的体系完全不同。企业对照后可以做出明确的判定,而且,根据财税[2009]9号通知,旧货回收可以采用简易征收,其税负与按照40号公告执行后的税负差距不大。
问题13:前端垃圾回收企业,捡拾的垃圾没有成本,分类后销售,如何做成本核定?
答:这种情况,虽然再生资源是零成本的无法抵扣,但是可以用劳务,即员工工资做成本扣除。
问题14:简易计税后,企业所得税能核定征收吗?
答:核定征收是地方税务机关的权限,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问题15:2022年版目录有何调整?
答:2022年版目录在品种增减、退税比例、以及退税条件的设置三个方面做出了调整,尤其是在退税比例、以及退税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设置上做了比较大的调整。退税比例方面,废电池从30%提高到50%,废塑料、废橡胶(轮胎)从50%提高到70%,废玻璃从70%提高到90%,新增加的废农膜和镉渣退税比例达100%。退税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设置方面,更加精细,如废塑料的退税条件增加了加工能力、水耗的要求,废轮胎(橡胶)的退税条件增加了能耗的要求,而废玻璃的退税条件规定不能用水洗。这表明,40号公告在给予再生资源企业更大的优惠条件的同时,也对从业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企业及时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尽早做出调整,尽早享受新的优惠政策。
关于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如何认定,企业可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协会也在积极与主管部门汇报、沟通,探讨是否可以采用第三方认证的方式,一方面减轻税务监管的成本,另一方面减少从业人员的负担,还能降低时间和劳动成本。关于企业提议的参照废钢铁的税收优惠条件,将企业满足《废纸加工行业规范条件》的有关要求作为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条件,协会也积极向主管部门做了汇报,争取推动更多的合规企业享受政策红利。
来源: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