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曾庆洪代表:
您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促进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的建议》(第8370号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结合您提出的建议,经深入调研,我局会同财政部于2021年底制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从事报废汽车拆解的纳税人,如销售自产的利用“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铁”生产的“炼钢炉料”等,还可依照相关条件享受增值税30%即征即退政策。此外,我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调整完善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对利用废旧汽车再制造方式生产的发动机等汽车零部件符合国家标准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积极发挥税收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支持作用。
现对您所提宝贵建议特致衷心感谢!恳请您继续对税收工作予以关心和支持!
顺颂
春祺!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