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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吗?快来看一看!
更新时间:2022-03-25 浏览次数:471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于2022年3月1日正式执行,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公告》执行后,大家是否了解:哪些企业符合再生资源收购条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又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接下来,就跟着申税小微一起来学习下吧~

1.再生资源的定义及计税方式

财务小李:申税小微,我们企业平时主营的业务是收购废旧塑料瓶,将其破碎以后,向下游企业提供塑料粉碎料,这是属于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还是销售收购的再生资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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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您公司收购塑料瓶然后加以粉碎后再出售给下游企业,属于销售收购的再生资源,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

财务小李:那太好了,因为我们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塑料瓶时大多面向的都是个人,较难取得进项抵扣发票,能够选择简易征收,能大大减轻我们企业的经营压力,选择简易征收有什么条件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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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来源:上海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