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从事再生资源销售,且在上海地区仅执行贸易及结算功能,不进行任何货物的存储与加工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网点的,是否无需向公安部门备案?
答复: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是备案制管理,商务部的公告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改为网上备案登记证明。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商务部2019年第1号令,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企业通过网上填写备案信息表后进行网上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再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网点布局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市公安部门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转移一般固体废物跨省利用的,在转移前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经备案通过后方可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