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财政补贴项目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22〕88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各区发展改革委:根据《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2021版)》(沪发改规范〔2021〕13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参见附件1)的要求,为做好2022年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根据《扶持办法》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此次申报的项目主要围绕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和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电产品的再制造项目(具体选项范围详见附件2)。其中,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级支持部分可根据《扶持办法》要求组织申报;按农作物秸秆利用量支持部分按照本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相关扶持政策要求予以支持,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二、选项条件
(一)在项目选择时,要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布局导向、符合本市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示范和推广作用明显,能够合理利用资源,环境效益显著,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二)申报的项目应以利用本市产生的废弃物为主,项目的能源利用效率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如相关产品在国家或本市有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原则上应达到其中先进值的要求。(三)本次申报项目,应于2021年1月1日—2022年7月31日期问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已发挥资源环境效益,并于2022年 7月31日前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和规定办结环保等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审批文件、环保竣工验收公示材料等齐备。对于目前仍在建设或处于试生产阶段,无法在规定日期内办结相关政府部门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请报送项目简单情况(包括项曰名称、建设地点、项目内容、建设规模、联系方式等),作为本市循环经济储备项目入库登记。
三、申报要求
中央和市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区属单位及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委受理并进行初审。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能分工,按照选项范围和选项条件,认真组织遂选本行业、本地区的申报项目,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
1、本行业、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函(按项目优先推荐顺序,加盖公章);
2、各项目申报材料单行本一式两份,包含所有内容电子文档的光盘一个。(具体申报材料报送要求详见附件2)。
四、材料报送
请各有关单位于2022年8月15日前将本行业、本地区项目申报函报送我委。
请各有关单位将项目的申报材料送至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 (上海市威海路128号长发大厦7楼)。
我们将按照《扶持办法》要求’组织力量对项目进行避选,并确定2022年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
附件: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 (2021版)>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1〕13号)
2、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25日
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陈峰磊
联系电话:23300400、13764265134 23113499
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 (2021版)
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领域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重点支持其中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
(二)支持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电产品等进行再制造;
(三)市政府要求支持的其他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或事项;
(四)优先支持范围: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纳入本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项目;纳入国家试点及本市循环经济示范的项目、纳入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的项目。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具体支持范围,由市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项目申报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一)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中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的与循环经济相关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对国家重点支持、要求地方配套的项目,按照国家要求,给予相应支持;对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其补贴方式和标准另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市用于扶持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管理。
(四)单位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环保等领域严重失信信息;
(五)申报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支持的项目能源利用效率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如相关产品在国家或本市有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原则上应达到其中先进值的要求;
(六)申报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支持的项目,利用农林废弃物的,投资额应在200万元以上,其它项目投资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
(七)申报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支持的项目,已于申报上一年度或于本年度申报截止日期前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已办结国家规定的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审批文件齐备。
(一)申报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其中,中央和市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先行受理并进行初审;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委先行受理并进行初审。
(二)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各项目单位向各归口单位报送以下材料:
1、《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1);
3、《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承诺表》(附表2);
3)规划、土地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信息(或相关意见)或 5年以上土地租赁合同,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4)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或结算审价报告。
(一)各归口单位根据每年度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申报通知及要求,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在此基础上,正式行文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二)市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实地踏勘,并应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企业信用情况。专业机构应出具评审意见。
(三)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加的审定小组。审定小组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初步名单和拟补贴的资金数额,形成本年度专项扶持计划草案并进行公示。
(四)公示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对公示通过的项目下达专项扶持计划,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的拨款申请,按照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扶持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各项目单位。
(一)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在按照现行有关财务制度使用资金的同时,要加强获得支持项目的日常运营管理,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投资效益,努力扩大项目的资源环境效益。
(二)各归口单位加强初审把关,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市发展改革委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在对项目的监督管理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经查实,取消该单位三年内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将相关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一)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2: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指南(2022年)
1、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领域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如大宗工业固废、建筑垃圾、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污水厂污泥、电子废弃物、湿垃圾等’重点支持其中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
2、支持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电产品等进行再制造。
3、有关本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级支持部分根据《扶持办法》要求组织申报。
4、支持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5、优先支持范围: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纳入本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项目,纳入国家试点及本市循环经济示范的项目、纳入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的项目,区县有配套资金或政策支持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6、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2、申报单位需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环保等领域严重失信信息。
4、利用农林废弃物的项目,投资额应在200万元以上,其它项目投资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
5、申报的项目应以利用本市产生的废弃物为主,项目的能源利用效率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如相关产品在国家或本市有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原则上应达到其中先进值的要求。
6、申报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已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问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已发挥资源环境效益’且于2022年7月31日前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和规定办结环保等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审批文件、环保竣工验收公示材料等齐备。对于目前仍在建设或处于试生产阶段,在规定日期前无法办结相关政府部门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请报送项目简单情况(包括项 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内容、建设规模、联系方式等),以作为本市循环经济储备项目入库登记,并在办结相关手续后,于今后批次申报。
三)申报材料
按《扶持办法》相关规定编制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应提供纸质文件一式两份以及包含所有内容电子文档的光盘一个。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具体编制要求及装订顺序如下:
1、《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项目申报承诺表》,详见附件1;
3、《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2;
4、《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单个项目篇幅控制在5000字左右,编制格式详见附件3;
6、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对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环评登记表的审批意见或相关意见),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相关材料(环保竣工验收审批意见/环保自主竣工验收网上公示证明材料等),按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7、规划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审核意见或相关意见),用地手续文件(房地产权证/土地租赁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相关意见),按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8、由审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或结算审价报告及有关投资凭证复印件;
注:申报项目为某一整体项目部分内容或环节的,可沿用整体项目的批准文件
1、各项目单位应设立专门人员’统一负责项目申请、报送、审核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工作。
2、基本情况表中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请务必填写,若联系人发生变化请及时与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联系,以防影响后续工作,给企业享受政策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3、基本情况表中企业银行帐号,原则上各单位填写基本账户帐号,市财政局采取电子划帐形式下达补贴资金。
4、基本情况表中项目名称格式:××循环经济/综合利用项目,如为某项目的循环经济应用部分,可采用主副标题的形式。例如:××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综合利用项目等。
5、基本情况表中项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填报格式:年月,例如开工日期2020年1月,竣工日期2021年9月。
6、基本情况表中项目投资,是指与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相关设施等。
7、申报单位应提供项目运行以来的万元产值能耗’如相关产品在国家或本市有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还应提供单位产品能耗的数据。
8、基本情况表中设计处理能力,是指申报单位所具有的与回收/利用废弃物相关的最大处理能力。
9、资金申请报告应严格按照编制模板编写,重点突出循环经济技术先进性与合理性、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项目环境影响和自身能耗情况等信息,内容过于简单或信息不全将无法落实后续评审工作。
1、中央和市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区属单位及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发展改革委受理并进行预审。
2、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区在收到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并严格把关,未能按照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或支持材料不全的,直接退回项目单位。
3、市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区对相关申报项目材料进行预审并提出初步意见,对同意转报项目按推荐优先顺序排序、汇总、盖章后,于2022年8月15日前’统一送到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并取得评审资料初审回执。
联系电话:23300400 13764265134
传 真:63904816
地 址:上海市威海路128号长发大厦7楼
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以及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评审小组。项目审核分为项目初审、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和评审小组审核四步骤。
项目初审是对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含格式、基本内容)以及申报支持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便于专家评审标准化、规范化。项目初审由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进行。
对于初审通过的项目,将进行现场踏勘和调研。项目申报单位需准备相关验证资料。
对于通过踏勘和调研的项目,将组织落实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主要采用专家评审会模式,采用企业自述、专家提问、专家打分、专家组讨论总结的方式确定。评审小组成员单位参与评审。项目申报单位需准备PPT方式的项目陈述。
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将根据现场踏勘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评审小组将根据上述工作,研究确定2022年扶持项目初步名单和拟补贴资金数额,形成2022年专项扶持计划草案并进行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