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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8-07 浏览次数:313
 

沪环土〔2023〕117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

自《上海市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沪环土〔2019〕110 号,以下简称《上海工作方案》)实施以来,全市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效率大幅提升,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22〕8号)要求,巩固试点工作成效,进一步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持续提升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率,现决定在全市范围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19〕5号)和《上海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工作,试点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现有试点单位相关管理要求保持不变,现有试点单位以外的企业可按照《上海工作方案》《上海市“十四五”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建设规划》等要求提出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申请。试点期间如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二、严格开展审核换证。现有试点单位应参照《上海工作方案》以及许可证到期延续有关规定,于2023年7月31日之前,通过“一网通办”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对符合《上海工作方案》条件的现有试点单位,我局将按规定换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至2023年7月31日经营许可证换证前,现有试点单位可按照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规模,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活动。

三、落实管理要求。各试点单位应严格落实《上海工作方案》各项要求,在2025年底前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应达到60%,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固化管理中心。

各试点单位应按照《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要求,优化废铅蓄电池收集体系,科学合理布置收集网点,建立收集网点的进入和退出调整机制,并加强集中贮存场所管理,严格执行第Ⅰ类和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分类堆放的管理要求,落实防止电池短路起火措施。

各试点单位应加强废铅蓄电池转移管理,建立健全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台账,全面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废铅蓄电池运输时应采取有效的包装措施,破损的废铅蓄电池应放置于耐腐蚀的容器内,并采取必要的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措施。废铅蓄电池运输豁免管理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有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监督管理。市固化管理中心应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对各试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每年12月底前评估试点单位当年度收集转运工作开展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参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要求,加强对收集网点的环境监管。市、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大对非法收集、倒卖、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