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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管理规程(试行)》《上海市“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细则(2023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12-21 浏览次数:292
 

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管理规程(试行)》

《上海市“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细则2023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上海市“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管理规程(试行)》《上海市“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细则(2023版)》已经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1月24日

上海市“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无废细胞”建设申报、受理评估、认定公布、监督管理、动员宣传等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无废细胞”建设和评估管理。“无废细胞”是指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工作绩效突出的社会生产生活各类组成单元,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工厂、工业园区、企业集团、社区、校园、商场、餐馆、酒店、景区、医院等。

第三条 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政策引导、自愿申报,科学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相关领域“无废细胞”建设市级评估细则由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各市级成员单位牵头制定,并由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五条 鼓励开展创新“无废细胞”建设,暂无市级评估细则的细胞类型,各区(含临港管委会)“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无废专班”,下同)可自行制定发布区级评估细则,并报“无废细胞”所属领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六条 申报单位自愿提出“无废细胞”评估申请,提交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承诺书。

第七条 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不得申报:

(一)近三年内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有记载安全、环保、质量等领域严重失信信息;

(二)申报材料不实或涉嫌造假的;

(三)发现其他重大问题的。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将“无废细胞”建设申请表(附件1)、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2)、“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细则自评打分表、相关支撑材料等指定材料提交至评估细则指定的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担。

重点行业企业、固废量大单位(年产固废大于10000吨)还需提交“无废细胞”实施方案。

申报材料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提交,线上申报平台及操作流程由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建设和发布。

 

第三章 受理评估

第九条 “无废细胞”建设评估分为区级评估和市级评示范。“无废细胞”所在区牵头单位负责申报材料受理,按照“无废细胞”评估细则组织完成评估。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级示范“无废细胞”评选。市行业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实施市级党政机关及市管企事业单位“无废细胞”建设评估,流程可参照区级评估执行。

第十条 通过评估的“无废细胞”,由区“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其纳入认定公布流程;未通过评估的,由区牵头单位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向其说明未通过原因。

第十一条 区“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0日前择优推荐一批“无废细胞”参加市级示范“无废细胞”评选(附件3)。通过评选的,纳入市级示范“无废细胞”名单。示范“无废细胞”应在减量化、资源化、“无废”理念宣传、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等方面有突出亮点和具有推广意义。

 

第四章 认定公布

第十二条 通过评估的“无废细胞”在区级相关网站、公众号等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期满后由区“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公布“无废细胞”名单。

市级示范“无废细胞”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评定,评选结果由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相关网站、公众号公布。

第十三条 “无废细胞”认定有效期3年。期满后由区“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最新“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细则做出延续、撤销、重新申报等决定,并书面告知“无废细胞”建设主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通过认定的“无废细胞”每年应对照参评时的评估细则开展自查,并将关键指标、重点项目、亮点工作进展上报所在区“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固废专项组每年组织对一定比例的“无废细胞”建设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可结合相关专项工作开展。发现不符合评估条件的,由区“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提示、约谈或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撤销认定。

第十六条 重点行业企业、固废量大单位中认定公布的“无废细胞”每年抽查,须按照编制的“无废细胞”实施方案,按步骤持续落实,提升工作绩效。

第十七条 在“无废细胞”建设组织申报、受理评估、认定公布、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参与人员不得擅自透露申报单位材料、申报评估认定过程等工作秘密,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收取费用。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自觉遵守相关程序和要求。

第十八条 “无废细胞”有效期内,特许使用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标识标志进行宣传推广。鼓励各区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对认定公布的“无废细胞”给予扶持或奖补。鼓励金融机构为认定公布的“无废细胞”提供便捷优惠的产品和服务。生态环境部门及市行业主管部门探索实施将“无废细胞”纳入环保执法正面清单、在绿色生态相关评价考核中予以加分等激励政策。

 

第六章 动员宣传

第十九条 市、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商务、教育、科技、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绿化市容、机关管理、城管执法、邮政管理等部门,行业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积极开展“无废细胞”建设。

第二十条 各区“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总结提炼,积极向中国“无废城市”建设公众号等官方平台、主要媒体推送可复制、可推广的“无废细胞”建设创新模式,加强宣传推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细则根据国家“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新要求及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更新。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无废细胞”建设申报表

2. “无废细胞”建设申报单位承诺书

3. 市级示范“无废细胞”建设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