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做网站 上海网站建设
通知公示
 
当前位置:首 页 > 政策法规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和运营管理导则(2024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27 浏览次数:118
 

上海市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和运营管理导则

(2024 版)

1  总则

1.1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 中转站、集散场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建筑、环境 保护、消防安全和市容环境等有关方面规定。

1.2 本导则明确了本市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的建设、运营和监管等要求。

1.3 本导则所称可回收物回收体系是指以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集散场为基础,包含可回收物投放、收集、 运输、中转分拣、转运集散等在内的各类回收活动的全过程 体系。

1.4 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以视觉统一、 因地制宜、安全规范、环境友好、低碳高效为原则,整体形象参照《生活 垃圾分类标志标识管理规范》(DB31/T 1127)与本导则附录 B 执行。

2  分类和定义

2.1  可回收物、低价值可回收物

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 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低价值可回收物是指 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具有一定回收 利用价值,单纯依靠市场自发调节难以有效回收利用,需经过集中规模化回收和处理,才能产生循环经济效益的可回收 物。本市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详见本导则附录 A。

2.2  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

居住区、公共场所或商业广场等专门设置的,供居民、 单位和社会团体交投或交售生活垃圾分类中产生的可回收 物的场所。根据回收服务点形态和功能,分为固定、流动、 惠民三种类型。

2.2.1  固定型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

具备可回收物交投、 回收、初级分类和暂存功能,且具 有固定建(构)筑物或固定安装的智能回收设备的回收服务 点。鼓励有条件的回收服务点,为居民提供可回收物交售服 务。

2.2.2  流动型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

具备提供定时或定点回收服务等功能,采用电话、网络 预约或车辆流动回收等方式,可供交投或交售常见品类可回 收物的回收服务点。

2.2.3  惠民回收服务点

提供可回收物精细化分类回收、交易服务,兼具垃圾分 类和资源循环科普、闲置物品交换或交易等功能,面积相对 充裕、服务可辐射周边街区的固定型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

2.3  可回收物中转站

对街道(乡镇)区域范围内的可回收物进行集中回收、 分拣、减容、打包、存储和转运的场所。

2.4  可回收物集散场

以区为服务范围,具有一定区域辐射能力,对由回收服 务点、 中转站转运并聚集的可回收物进行专业化精细分选、 拆解、打包和仓储的场所。

2.5  可回收物回收主体企业

由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通过比选、招标等多种方式确定 的,承担区域内可回收物回收以及回收服务点、 中转站、集 散场管理的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

3  设置要点

3.1  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

3.1.1 按 照 因 地 制宜 、 便 捷 交 投 的 原 则 , 城 区 按 每 500-1000 户、乡镇按每 1000-1500 户标准设置 1 个可回收物 回收服务点。

3.1.2  居委会或村委会范围内宜设置 1 个固定型回收服 务点。新建小区宜同步建设固定型回收服务点,已建成小区 可结合垃圾房改建,或利用社区内其他建筑物设置。无法设 置固定型回收服务点的区域,可设置流动型回收服务点。

3.1.3  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街道(乡 镇)范围内宜设置 3-5 个惠民回收服务点。惠民回收服务点 一般设置在居民活动集中、交通出行便利的区域。

3.2  可回收物中转站

按照功能要求,每个街道(乡镇)宜设置 1 个可回收物中转站。外环内区域考虑空间限制,相邻两个街道(或相邻 镇和街道)可统筹共建。

3.3  可回收物集散场

按照因地制宜、城郊统筹原则,每个郊区宜设置 1 个可 回收物集散场,中心城区可采取委托市场化企业,与邻近郊 区统筹共建,或依托本市大型国企等方式,实现区域内可回 收物的转运、集散。

3.4  可回收物回收主体企业

3.4.1 根据集约化、规模化原则,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在 招标等过程中,宜统筹考虑区域面积、人口数量、可回收物 产生量等因素,可参照城区每 15 万户、郊区每 10 万户配置1 个主体企业的标准合理确定辖区内主体企业数量和服务范 围。

3.4.2 同一区域范围内,宜由同一家主体企业负责提供源 头回收服务和中转站、集散场运营管理服务,不宜分开招投 标,不得进行分包、转包。

3.4.3 辖区内主体企业服务范围过小、回收规模不足或源 头回收与中转站、集散场采用不同主体企业分段运营等模式 的区,宜按照 3.4.1 和 3.4.2 的要求在后续招标等过程中逐步 完成过渡、转型。

4  建设要点

4.1  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

4.1.1  固定型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

4.1.1.1  固定型回收服务点宜为封闭式固定建筑。采用非 封闭式结构的,应具备符合安全规范的顶棚和围墙。外观醒 目位置应设置“沪尚回收 ”标识。地面一般作防水、防渗处 理。 内部一般设置交投区、存放区等功能分区。

4.1.1.2  独立设置的固定型回收服务点,面积原则上不小 于 8 平方米;利用垃圾房或其他建筑物综合设置的,用于可 回收物回收的单独面积不小于6 平方米。

4.1.1.3  采用智能回收箱等形式的固定型回收服务点,需 具备多品类可回收物综合回收功能,且具备自助交易或积分 兑换的功能。

4.1.2  流动型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

4.1.2.1  采用流动回收方式的,回收服务频次宜为每周一 次,农村地区可放宽为每两周一次。

4.1.2.2  采用流动车辆提供回收服务的,车辆应符合可回 收物车辆涂装和喷绘规范。

4.1.2.3  采用回收活动日提供回收服务的,应选取相对固 定的场所开展活动,并在区域内以公示牌形式进行公示。

4.1.2.4  采用电话、APP、小程序等提供预约回收服务的, 宜在收到预约订单一周内完成回收服务。

4.1.3  惠民回收服务点

4.1.3.1  惠民回收服务点宜设置在居民日常活动区域范 围内,并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回收服务。

4.1.3.2  惠民回收服务点宜为封闭式固定建筑,面积原则 上不小于 20 平方米。醒目位置应设置“沪尚回收 ”招牌或 侧招,地面应作防水、防渗处理。

4.1.3.3  内部应设置独立的交投区、分类存放区等功能分 区,配置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五 大类及以上精细化分类回收容器或设置相应分类存放区域, 并具备科普宣传、二手交易等功能。

4.1.3.4  现场应提供可回收物惠民回收服务,回收价格达 到市场正常水平。

4.2  可回收物中转站

4.2.1  中转站宜采用市政用地建设,可优先结合环卫设 施共建。采用租赁形式的,经营者宜持有该场所 10 年及以 上租赁合同或用地协议。

4.2.2  中转站应具备符合安全规范的围墙,分拣、打包、 存储等作业区域有屋顶或顶棚。

4.2.3   中转站面积宜参考所在区域可回收物产生量设 计,原则上街道可回收物中转站面积不小于 150 平方米、乡 镇可回收物中转站面积不小于 500 平方米。条件有限的街道, 可由辖区内2-3 处面积不小于 50 平方米的点位合并建设成总 面积不小于 150 平方米的可回收物中转站。

4.2.4  中转站内部一般结合运营需求设置称量区、分拣 区、存储区、装卸区等作业区域。

4.2.5  中转站一般在显著位置设置“ 沪尚回收 ”招牌或侧招。地面一般做防水、防渗处理。

4.3  可回收物集散场

4.3.1  集散场宜采用市政用地建设,可优先结合环卫设 施共建。采用租赁形式的,经营者宜持有该场所 10 年及以 上租赁合同或用地协议。

4.3.2  集散场一般具备商品交易、分拣加工、仓储配送、 配套服务、办公区等完善的功能分区,并与居民区有一定的 安全防护距离,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4.3.3  集散场一般在显著位置设置“ 沪尚回收 ”招牌或 侧招。地面一般做防水、防渗处理。

5  设施设备配置要点

5.1  称重计量设备

回收服务点、 中转站、集散场一般配备电子秤、地磅等 检定合格的衡器,并定期校准送检。

5.2  分拣、打包设备

中转站、集散场宜配备与回收规模和工艺相适应的分 拣、减容、装卸等精细化分拣设备,提升可回收物资源化利 用水平。

5.3  运输设备

5.3.1  运输设备宜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车辆应符合相 关规范,并采取措施防止撒漏、掉落。

5.3.2  流动回收车、机动运输车等可回收物运输设备可参照本导则附录 B.4 进行涂装。

5.4  消防设备

回收服务点、 中转站、集散场应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规范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张贴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 检验、维修。

5.5  其他设备

5.5.1  中转站、集散场宜配备排水系统或液体载流、收 集等设施设备来规范收集和排放回收物品中残留的液体、回 收活动中产生的废水。

5.5.2  中转站、集散场宜配备电子监控系统。

5.5.3  中转站、集散场配备生产性废金属切割、破碎设 备的,应具备相应资质。

5.5.4  中转站可采用立体分拣等设施设备,增加空间利 用率。

6  运营管理要点

6.1  信息公开

回收服务点、 中转站、集散场应在场所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牌应包括回收种类、 回收价格、服务时间、运 营主体企业、服务及投诉电话、点位负责人等信息,样式参 照本导则附录 B.3。

6.2  回收服务

6.2.1   回收品类参照《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2024 版)》和本导则附录 A 执行。

6.2.2  主体企业宜按照统一标识、统一车辆、统一服装、 统一价格、统一计量、统一管理等要求规范开展回收活动。

6.2.3  主体企业宜通过市级可回收物回收公共服务平台 开展回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点位回收、 回收活动日、 预约回收等方式。

6.3  作业管理

6.3.1  主体企业宜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并逐 项落实责任人。

6.3.2  工作人员应接受作业、环保、安全、职业道德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措 施。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需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上岗证。

6.3.3  回收服务点、 中转站、集散场应保持内部非作业 区域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可回收物堆放有序、堆体稳固。 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得超范围占地,不得占道经营,不得影 响道路通畅,不得露天堆放。

6.3.4  各类作业设备应符合相关要求,并定期进行维修 维护或更换,确保正常使用。

6.3.5  分拣打包后的可回收物应交付给合法、合规的加 工利用企业,并保留交付凭据。涉及跨省转移利用的,应按 照本市相关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

6.4  环境保护

6.4.1  中转站、集散场应严格控制噪声、粉尘、污水、 异味等污染,排放污水应符合相关标准。

6.4.2  分拣、切割、减容、装卸等设备宜采用低噪声设 备,并采用屏蔽、隔声等减震降噪处理措施。

6.5  信息化管理

6.5.1  本市建立市级可回收物回收公共服务平台,为主 体企业提供整合的回收服务技术支持。主体企业可通过平台 对回收服务点、中转站、集散场基础信息以及回收活动日安 排等进行统一管理、定期维护和及时更新。

6.5.2  中转站、集散场可回收物统计数据应按要求通过 计量设备直传至市级可回收物回收公共服务平台。

7  监督管理要点

7.1 区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应加强与主体企业的服务合 同或协议有效期管理,对已撤销的回收服务点、 中转站、集 散场应及时通知经营企业清除 “沪尚回收 ”等相关标志标 识。

7.2  区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应会同街道(乡镇)相关管 理部门定期对主体企业运行状况进行评议,强化合同或协议 履行情况监管。评议结果的应用应纳入合同或协议相关条款 中,对回收服务长期不及时、回收量严重不足、发生违法行 为等情形的主体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予以清退。

7.3  区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应会同街道(乡镇)相关管 理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并记录。

附录 A

上海市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

品类 常见实物
废玻璃 碎玻璃、食品及日用品玻璃瓶罐(调料瓶、酒瓶、化妆品瓶)、玻璃杯、玻璃制品(放大镜、玻璃摆件)、窗玻 璃等。
废塑料 塑料包装盒、软塑包装、塑料袋、泡沫塑料、塑料玩具(塑料积木、塑料模型)、其他杂塑料(衣架、脸盆、油 壶、洗衣液瓶等塑料制品)以及纳入专项回收体系的塑 料餐盒(PP)、塑料杯(塑料奶茶杯、咖啡杯等)等。
废纸张 纸塑铝复合包装(牛奶盒、饮料盒、果汁盒)、其他杂纸(打印纸、广告单、信封)以及纳入专项回收体系的纸 塑复合包装和容器(一次性餐盒、一次性纸杯、包装袋) 等。
废织物 衣物(外穿)、裤子(外穿)、床上用品(床单、枕头)、鞋(双)、毛绒玩具(布偶)等。
废木类 小型木制品(积木、砧板)、木板、木制家具等。
注:各区可结合本区低价值可回收物补贴政策及实际市场回收情况 增加低价值可回收物具体品类。

附录 B

B.1“沪尚回收”标志
B.2 招牌、侧招
B.3 公示牌
B.4 车辆
B.5 人员服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