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活动,近期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2011年8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共计8章55条。其中,对国外供货商、国内进口商和加工配送企业都提出了比较严格的要求,规定进口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必须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应当取得国务院质量监督检疫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由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加工利用企业作为原料使用,禁止转让。非法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撤销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并且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办法》要求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要建立记录制度,如实记载进口废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等有关情况。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还要对本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污染物定期监测,并向所在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