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起草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最近已进入向社会开征求意见阶段。《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和生态发展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收集、分类、储存、运输,并交有资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行为。
第三条 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回收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