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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一期双月刊(总第161期)上海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刊物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13年11月15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 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供销合字〔2013〕48号)。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推进供销合作社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

    新一届国务院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供销合作社具有承接政府工作的光荣传统和丰富经验。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承担着农村商品供应、农产品统购统销的政策性任务,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繁荣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销合作社仍然受政府委托,承担着重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储备、救灾物资储备等任务,一些地方还承担着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的职能。党中央、国务院对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委托的职能和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指出,“供销合作社应积极承担和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委托的经营业务和社会服务任务。”《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明确指出,“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赋予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具有承接购买服务的独特优势,拥有各级联合社、社有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基层社、农民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庄稼医院等构成的完整组织体系,都可以作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主动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和购买的服务,是党和政府的要求,也是供销合作社加快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供销合作社提升服务水平,拓展业务领域,扩大社会影响,更好地落实中央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惠农政策,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组织优势、网络优势、人才优势,强化服务供给,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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