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绿化市容局、环保局,市场监管部门,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管理办法》(沪府令1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8号),为进一步规范有害垃圾全程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害垃圾范畴
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零星废弃物(具体见附件)。其它类别的危险废物和企事业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混入有害垃圾,并应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本市有害垃圾按照“产生者分类投放,各区属地收集,市统一收运处置”的原则构建全程分类管理体系。
二、分类投放及收集
本市居住小区和单位应根据实际,合理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投放容器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易于辨识,并符合有关规范。做好居民与单位职工告知、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居民和单位职工将有害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并落实分类驳运及收集工作,严禁将有害垃圾混入其它类别生活垃圾。
产生有害垃圾的小区和单位的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负责将本管理区域内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的有害垃圾分类驳运至环卫作业单位生活垃圾收运点(如垃圾箱房)。收运点应设置规范容器对有害垃圾进行集中存放,同时做好防水、防破损等防护措施,并明确管理人员。
三、分类收运
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预约收运。有害垃圾应由本区域生活垃圾清运单位或所在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具备条件的作业单位负责收运。有害垃圾收运作业单位应按照密闭运输的要求配置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应按照规范喷涂有害垃圾分类标识,并在车厢内部配置缓冲设备或材料,防止有害垃圾在运输过程中破损。
居民小区产生的有害垃圾实行免费收运;单位有害垃圾按照“定额内免费、定额外付费”的原则收运,即:每个收运点每个月收运量在定额内的(废灯管30支以内、其它品种有害垃圾5kg以内)不收费,超出部分按照行业协会发布的参考价格收取收运处置费用。
有害垃圾收运交付时,现场应对有害垃圾进行计量,并通过信息化平台登记,交付双方确认信息无误;未经信息化平台登记收运单位有害垃圾,混入区有害垃圾存放点的,一旦查处发现,终止作业单位的服务合同,并撤销经营服务许可证。
四、中转处置
各区至少配置一处区级有害垃圾中转点(可结合区生活垃圾中转站等场所统筹设置)用于区域内有害垃圾的中转存放。中转点场所应落实管理责任单位,满足专人管理、空间封闭、防雨防晒、防渗防漏等管理要求,并由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医药零售企业收集的市民家庭过期废弃药品等有害垃圾由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设定临时中转点并负责监管。
区级有害垃圾中转点(包括废弃药品临时中转点)的有害垃圾积存满一定量后,由区中转点管理单位(或区市场监管部门)预约市绿化市容局确定的专业收运企业进行统一运输、分拣贮存。中转运输时,应现场对有害垃圾进行计量,并通过信息化平台登记记录,并由交付双方确认信息无误。针对收费转运的有害垃圾,须由中转点责任单位参照行业协会发布的参考价格按量支付中转运输和处置费用。
有害垃圾经中转运输及分拣后应严格管理,贮存设施及运营管理应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根据危险废物类别交由有相应危废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监督管理
市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对各区绿化市容部门的管理落实情况、市级有害垃圾中转运输单位的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市市容环卫行业协会制定有害垃圾收运、中转、处置参考价格。确定全市有害垃圾的中转运输企业,并将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市环保部门负责发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并对危废资质单位加强监管。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废弃药品回收、处置管理。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对有害垃圾收运作业单位、区级中转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包括辖区单位有害垃圾前端收运的调度、有害垃圾收运量、收运作业规范执行情况、中转点场所管理情况等。
区环保部门应对有害垃圾收运、暂存和处置等工作进行指导,包括硬件配置、作业要求、处置渠道等,同时应对市、区有害垃圾分拣场所加强环保监管,并做好属地危险废物转移备案和管理。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零售药店监管相关要求,对零售药店回收废弃药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定期收集,在临时中转点集中存放和妥善保管好回收的废弃药品。配合好绿化市容部门交专业收运企业统一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