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和报告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和报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商务领域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在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和报告职责范围内的领域,包括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塑料制品是指商务领域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的、由塑料制成的、不以重复使用为目的的制成品。
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鼓励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科学稳妥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塑料污染治理。
第四条 国家依法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禁止、限制使用的具体范围、实施时间和地域要求,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和调整(以下简称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商务领域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禁限使用规定,未列入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可以使用。
第五条 商务领域经营者中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
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是指为商品零售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并与场所内商品零售经营者签订联营或租赁经营协议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外卖企业是指提供外卖服务的零售、餐饮企业。
第六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务领域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协调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执行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和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涉及本办法有关商务执法职责发生调整的,有关商务执法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第七条 一次性塑料制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加强宣传引导和行业自律。
第二章 商务领域经营者规范
第八条 商务领域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或设置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标语,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链接标识应当清晰、醒目。
第九条 商品零售经营者应当依法执行《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鼓励商品零售经营者通过设置替代产品自助售卖装置,提供购物筐、购物车租赁服务等方式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遵守国家包装管理有关规定。
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与商品生产企业合作,设计应用满足快递物流配送需求的商品包装,推广电商快件原装直发。
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与快递企业合作,推广应用可循环快递包装,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应当制定鼓励平台内经营者减少快递包装和外卖环节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平台规则。
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与快递企业、环卫单位、回收企业等开展合作,在写字楼、学校、大型社区等重点区域投放一次性塑料制品回收设施。
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通过建立积分反馈、绿色信用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替代产品,减少快递包装和外卖环节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
第十二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应当督促其入驻经营者作出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自律承诺,主动承诺知悉并遵守国家禁限使用规定。已经入驻的经营者应当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作出自律承诺。
第十三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根据内装物情况,合理选用替代产品或合规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提供打包或外卖服务。
鼓励餐饮经营者通过激励措施引导消费者使用替代产品,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
第十四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
鼓励住宿经营者通过激励措施引导消费者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
第十五条 展馆经营者应当积极开展宣传引导,书面告知展览活动主办单位国家禁限使用规定。
展览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告知参展单位等与展览活动相关的各单位国家禁限使用规定。
鼓励展览活动主办单位、参展单位使用替代产品,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
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通过商务部建立的全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每半年一次,上半年报告应于当年7月31日前完成,下半年报告应于次年的1月31日前完成。
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动态调整。报告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报告其自营、联营及其场所内经营者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情况、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和场所内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的情况。
商品零售场所内存在不同企业法人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的,开办单位分别报告各自情况。 |